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丰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1,别名付×2,男,1960年6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6时许,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银地家园北侧,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新村街道分队队员对无照摊贩执法结束欲离开时,被告人付×1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付×1手持铁链追赶执法人员,并爬上城管执法车(京P87963)车顶,用铁链打砸该车,并脚踹该车顶部,造成该车顶部凹陷,警灯及前风挡玻璃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150元。
被告人付×1于2014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3、宋×、张×1、谢×、张×2、孙×、姬×、刘×、魏×证言,辨认笔录,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观看说明,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维修费清单及发票,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1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1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亚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