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3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6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1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伙同刘×1、张×(已判决)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联商厦西侧小路,持刀强行劫取被害人冯×的诺基亚牌E63型手机一部及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80元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
2012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刘×1、张×(已判决)在本市丰台区西四环辅路西侧郑常庄公交车站路边,以捂嘴、捆绑手脚及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付×的人民币280余元及黑色三星牌S58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并致付×颜面部擦划伤四处,累计长4厘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于2014年9月2日向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妹冢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破案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投案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9月1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伙同张×、刘×1(后二人均已判刑)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联商厦西侧小路,持刀强行劫取被害人冯×的诺基亚牌E6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及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元等物品。赃款、赃物均未起获。刘×1已退交全部赃款。
此项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13日20点半,我从单位步行回暂住地。走过城铁站之后,我右转进入华联商厦西侧的胡同,边走边打手机。迎面过来一个穿白色圆领衫的男子,走过去之后,该人突然返身,抢走了我右手拿的手机,接着又使劲拽我右肩的挎包,我保护挎包,但还是被他拽走了。抢我的男子将挎包和手机交给路边站着的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该男子立即离开。这时,有其他行人路过这里,白衣男子在我身后,左手捂嘴、右手持刀将我劫持到路边,路边一个穿黑色长袖外套的男子也上前帮白衣男子,他用双手抓住我的手腕,不让我动弹。就这样僵持了5分钟,他们放开我,跳进华联的草坪跑了。我赶紧往地铁口的方向跑,让地铁乘务员帮我报警。我被抢了诺基亚E63白色手机一部、豹纹挎包一个、蓝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余元。钱包内还有身份证、银行卡、公交卡等物品。
当时白衣男子说“别说话”,我央求他还我的身份证,他说“别报警,我们就在附近,23点把证件送回来”,穿黑色长袖外套男子说“别说话”。对方拿的刀是长约10厘米、宽约3厘米的白色刀片。我右手手腕外侧有皮肤破损,是穿黑色长袖外套男子用手抓我手腕弄的,我右手小拇指外侧有划痕,是刀片抵住我脖子的时候划伤的。
2、案犯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一天我们三个人坐着的时候,刘×说从网上看见有抢劫的新闻,提出来晚上我们三个人也去抢个包,我和刘×1就同意了。我们等到天黑,坐公交车去了一个地方,那个地方叫什么我不知道,就记得有个地铁工地。我们商量的是看见有单身的女子就拦住对方,让对方别说话,然后抢对方的钱。等到21时许,有个女的从马路向胡同里走,我们等她过去后,我和刘×1从后面跑过去,从两边抓住她的胳膊,我想捂她的嘴,那女的不让,她说自己不会喊。我说我们没钱了才干这事,她说我们找错人了,她也没钱。刘×把她的挎包抢过来,就往一个小区跑了,那个女的让我把手机卡还给她,我说一会儿给她送回来,然后就和刘×1去追刘×了。在马路边找到刘×后我们就走了。这次抢了一个黄色的挎包,有部手机,白色直板的诺基亚,型号不清楚,还有80多元钱,都是零钱。我带了一把10公分长的水果刀,但是没拿出来。
辨认笔录(附照片):2012年10月19日,张×对不同男性照片12张进行辨认,指出01号(刘×)就是与其一同作案的刘×;2012年12月4日,民警带领张×外出辨认作案地点,张×辨认出:海淀区五道口华联商厦西侧小路,为三人抢劫一名单身女子诺基亚手机一部及人民币80余元的犯罪地点。
3、案犯刘×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9月初的一天,我跟着张×、刘×到处转,地方我不认识。等到晚上,我们在一个小区后面的小胡同等着,小区的名字我不知道,旁边有个已经开始使用的地铁站。等到23点多,有个女的玩着手机向小胡同走过来。张×和刘×让我拦着那个女的,他俩从两边包抄。那女的走到我跟前时,我没动,她走过我以后,张×迎着她走过来,拿着刀把她按倒在地上。刘×让我赶紧过去,把那个女的弄起来,张×从后面勒着她的脖子,捂着她的嘴,刘×过去把她的挎包抢下来拿走了。张×把她推到栏杆处,让她别报警,一会儿把她的挎包送回来。然后,我俩就走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