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1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别名夏新雨),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先行羁押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书记员李南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包×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酒后滋事,扔啤酒瓶将李×1砸伤,致李×1右面部创口一处,愈后瘢痕长为5.0厘米。经鉴定,李×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包×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酒后滋事,扔啤酒瓶将李×1砸伤,致李×1右面部创口一处,愈后瘢痕长为5.0厘米。经鉴定,李×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1陈述: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因琐事被包×扔的啤酒瓶砸到头部,右面部被划伤。
2、证人陈×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因琐事与包×发生争执,其踹了包×肚子一脚,后包×拿啤酒瓶摔在地上,后其听说李×1受伤。
3、证人王×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夏新雨与陈×发生争吵,夏新雨扔啤酒瓶,最后扔的一个啤酒瓶砸伤了李×1头部。
4、证人沈×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夏新雨和陈×发生争执,夏新雨扔啤酒瓶,后看到李×1的脸被划伤。
5、证人李×2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包×与陈×发生争吵,后包×持啤酒瓶砸伤李×1。
6、证人刘×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夏新雨与陈×发生争吵,陈×踹了夏新雨肚子,夏新雨拿酒瓶扔陈×但没砸到,后看到李×1头部流血了。
7、证人郑×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包×因琐事发火并拿啤酒瓶往地上砸,后又拿啤酒瓶砸伤了李×1。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李×1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怀孕的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案给予包×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处罚款二百元。
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案给予陈×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包×基本身份情况。
1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中仓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案件的破获经过及被告人包×的到案情况。
14、被告人包×供述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在丰台区南苑丰鼎盛歌厅一层大厅,因琐事陈×踹了其肚子,李×1劝架时其与李×1发生争吵,其拿空啤酒瓶打陈×但没打到,后又拿了一个啤酒瓶向陈×扔过去砸在了李×1头部。经其辨认指出陈×就是踹其肚子的女子。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民事部分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无视国法,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董晓宇人民陪审员郭金才人民陪审员刘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