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2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1,男,1996年2月3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羁押,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1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地铁站驾驶三轮摩托车等待拉活时,被执法的城管队员劝离,后为报复城管队员,被告人吴×1重新回到大红门地铁站门口,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队员吴×2的面部,致吴×2右眼部挫伤,鼻部挫伤。经法医鉴定,吴×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吴×1于2014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吴×1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1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地铁站驾驶三轮摩托车等待拉活时,被执法的城管队员劝离,后为报复城管队员,被告人吴×1重新回到大红门地铁站门口,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队员吴×2的面部,致吴×2右眼部挫伤,鼻部挫伤。经法医鉴定,吴×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吴×1于2014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吴×1赔偿被害人吴×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吴×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7日15时许,我和同事江×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地铁站附近清理占道经营的商贩和路边趴活的黑摩的。我负责按程序依法清理路边的黑摩的,在清理过程中,一辆摩的刮到了路人,我上前要求摩的司机立即离开。之后我陪江×一起清理地铁站A1口旁的无照商贩。在我们清理过程中,有一名男子突然从我西北方向过来,打了我鼻子一拳,还说:“叫你推我摩的。”然后他又打了我眼部一拳就跑了。当时我们身着城管制式衣服,戴帽子,衣服和帽子上都有明显的城管执法标志。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吴×1就是在其执法过程中用拳头殴打其的男子。
2、证人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7日15时许,其与吴×2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地铁站附近执法过程中,吴×2被一名男子殴打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吴×1就是在吴×2执法过程中殴打吴×2的男子。
3、证人周×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15时许,其在地铁10号线大红门站A口附近,看到两名城管队员正在劝一名摆摊卖衣服的女子离开时,一名男子过来,用拳头击打其中一名城管队员的面部,大概打了三拳左右,打完后他就往西跑了。被打的城管队员面部受伤了,眼镜也被打碎的事实。
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2外伤致右眼部挫伤,鼻部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本院(2012)丰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1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被告人吴×1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吴×1的身份情况。
7、调解笔录及收条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吴×1赔偿被害人吴×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并已履行。
8、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吴×1被查获的经过。
9、被告人吴×1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并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1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1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新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1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