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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278号(2)
被告人吴×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与此次所犯妨害公务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11日先行羁押15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胡春生人民陪审员李利芳人民陪审员王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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