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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8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继男、书记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赵利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小学东北角,因拆迁断电问题与被害人孙×发生纠纷,后用刮刀将被害人脸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协商解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小学东北角,因拆迁断电问题与被害人孙×发生纠纷,后用刮刀将被害人脸部划伤,致被害人孙×面部皮裂伤,现遗留瘢痕单条长7.0cm,经鉴定被害人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12月27日因拆迁断电问题,其与理发店一名姓周的女子发生口角,后该女子右手拿刀划了其左脸一刀,郑×1和张×1拉着这名女子把她按倒在地并把刀抢了过来,那名女子又掏出一把刀,其用脚踢了该女子脸部,后郑×1报警。经其辨认指出周×就是持刀将其脸部划伤的女子。
2、证人郑×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12月27日,在丰台区石榴庄小学东北角,孙×与一名女子发生争吵,那名女子拽住孙×的衣领,后发现孙×左脸部流血,那名女子拿着一把理发用的刮刀,其与张×1上前抢那名女子的刀,抢过来后那名女子又掏出一把刀,孙×踹了对方女子下巴一下。经其辨认指出周×是持刀将孙×脸部划伤的女子。
3、证人张×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12月27日10时许,在丰台区石榴庄小学对面,孙×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那名女子抓着孙×的衣领,用右手向孙×的脸部挥了一下,孙×说对方手里有刀,其上前将该女子手中的刀抢了下来,该女子又拿出一把刀,孙×踹了该女子脸部一脚。经其辨认指出周×是用刀将孙×脸部划伤的女子。
4、证人边×证言:2013年年底的一天,其接到领导通知去石榴庄小学对面的门脸房掐电,孙×等在那里并指出电线杆让其上去把电掐断。刚掐完,门脸房的后窗户开了,一个女的对其一方骂,后其离开。
5、证人高×证言内容与证人边×证言内容一致。
6、证人张×2证言:其是丰台区石榴庄4队会计。周×租房有合同,合同是签到2012年,因为涉及拆迁问题2013年没签合同,但一直收取租金。周×最后一次交租金是2013年9月6日,交到2013年11月19日,交了3300元。
7、证人任×的证言:其于案发第二天在医院见到周×,不知道周×如何被打的。开始时在重症监护室,医生说是脑震荡、鼻骨骨折、软组织多处挫伤。2014年1月18日出院,19日周×在家中晕倒,又回医院治疗。
8、证人郑×2证言:2013年12月的一天,周×的老公任×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看看周×,其行至周×理发店附近时看到周×躺在地上,有两个男子正抓着她的手,孙×用脚踢周×,孙×用手捂着脸且脸上全是血。
9、证人左×证言:其是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医生。周×是其负责的病人,周×于2014年1月18日又住院,这次是因为头部外伤,据周×本人描述是由于上次头部的问题导致其头晕,在家中晕倒,前额撞在了地上金属物造成前额软组织损伤。
10、证人黎×证言:其是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孙×是石榴庄大队四队的副队长,2013年12月27日其询问孙×拆迁情况并督促其迅速做完集体房的腾退工作并让孙×给未腾退房屋的人停电。之前发过腾退通知并多次派人上门进行通知,并与租户协商没有到期的租金退给租户。丰台区石榴庄小学对面的门面房属于腾退范围。
11、证人吕×证言:2013年12月27日11时许,在其租赁的丰台区石榴庄东街的出租房门口,很多人围着,听说旁边理发店女老板和村里的人打了起来,具体如何打的没看到,后警察和急救人员都来了。
12、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诊断证明书:被害人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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