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3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曾用名孙×1),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羁押,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3时45分许,被告人孙×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云岗路T10056号灯杆西侧处,因措施不当,车辆与右侧路牙、树木、灯杆以及围墙接触,致乘车人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致本人及乘车人高×、刘×受伤,其中,孙×、刘×伤检均为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为全部责任,乘车人王×、高×、刘×为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高×的陈述,证人张×1、傅×、张×2、王×证言,辨认笔录,酒精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照片,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被告人孙×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董晓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