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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114号
被告人孙×(曾用名孙×1),女,1976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羽,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书记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陈晓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孙×伙同施×(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小区西门,强行将被害人赵×带至本市大兴区一果园内进行拘禁,期间施×等人对被害人赵×有殴打行为,致被害人多发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孙×等人又将被害人赵×带至本市门头沟区、本市丰台区马家堡甲116号院等多处地点进行拘禁,2012年8月2日晚20时许将被害人赵×释放。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拘禁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不知施×等人于2012年7月29日拘禁赵×且其没有实施殴打赵×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至8月2日,被告人孙×等人因追讨债务问题将被害人赵×带至本市门头沟区、本市丰台区马家堡甲116号院等地点进行拘禁,2012年8月2日晚20时许将被害人赵×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008年我到孙莹开的赌局玩牌,我向孙莹借了5万元,未打欠条。2010年1月我到“大昌”开的赌局玩牌,“大昌”给了我价值8万元的筹码,相当于我借了8万元,后来8万元都输光了,我在“大昌”跟我取钱时报了警。2012年7月29日20时许,在马家堡小区我被“大昌”带人抓住,后把我带到一个农家院,“大昌”对我拳打脚踢,抽我嘴巴,后来还用电话线拧成的鞭子抽我,后来又换了一个男的进来打我,一直打了四个小时左右,最后“大昌”用刀威胁我让我写欠条。“大昌”于第二天早上六点左右离开,后他们将我转移,再见到“大昌”是第二天下午三点左右,“大昌”拿刀威胁我给我朋友打电话借钱。到了晚上孙莹来了,骂了我一顿。后又将我转移到一个农家院的平房中,在此地待到了8月1日晚上,又将我转移至丰台区马家堡一个两居室内,直到8月2日20时许,孙莹等人押着我到分钟寺我的暂住地,找我男友要钱,我男友不管我的事,我从家中拿了手镯和玉坠给了孙莹,孙莹他们就把我放了,后来我报警了。经其辨认指出施×是将其强行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的“大昌”;孙×就是其所说的孙莹;郭凯是与“大昌”一起将其带到农家院并对其殴打的人。
2、证人柳×证言:我与赵×是男女朋友。2012年7月底赵×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还赌债,我打110报警了,之后过了三天,赵×被两个女的送回来,拿走了几个手镯和挂件,赵×回来时身上有伤,后赵×报警。
3、被告人施×供述及其辨认笔录:2011年我在大兴区一个牌局内帮忙,“萍姐”到牌局玩牌,老板让我给萍姐拿了8万元筹码,“萍姐”都输光了。后来我见到孙×知道“萍姐”也向孙×借过钱未还。2012年7月孙×给我打电话,说“萍姐”在马家堡一个牌局玩牌,孙×已经安排人在牌局外等着,我开车到马家堡一个小区找到了孙×,见到三四个男的跟着她,我给郭凯打电话让他来找我。大约晚上12时许,孙×打电话说已经抓到“萍姐”了,后我们开车到大兴黄村附近的一个平房,我找了一根电线抽打“萍姐”,郭凯也和我一起用电线抽打“萍姐”,后让“萍姐”写了两张欠条。凌晨我让孙×把“萍姐”带走。下午我去大兴找孙×和“萍姐”,“萍姐”说可以给她男朋友打电话还钱,后“萍姐”男朋友不同意还钱,大约晚7点我离开,“萍姐”一直是被孙×找来的人看着的。经其辨认指出赵×即是“萍姐”并辨认出孙×。
4、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及补充说明:赵×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柳×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6、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从孙×处扣押的手镯七个在案的情况。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施×因非法拘禁被判刑的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孙×基本身份情况。
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孙×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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