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3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7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方×(另案起诉)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号楼×号,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放在屋内的海南黄花梨木料及紫檀木料等物品。经鉴定起获的部分木料价值人民币57164元。
被告人李×于2014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方×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提出异议。
被害人认为其被盗木料不止起诉书指控的5.7万余元,还有10万余元的木料被对方消耗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方×(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号楼×号,趁无人之机,撬门盗窃被害人王×放在屋内的黄花梨木料及紫檀木料等物品。经鉴定起获的部分木料价值人民币57164元。
被告人李×于2014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起获木料已发还被害人,在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同案方×家属已代为赔偿损坏被害人王×门的损失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8日17时许其发现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号楼×号存放木料的仓库防盗门被撬开,经检查发现海南黄花梨木料,一根紫檀木料等物品被盗。按照被盗木料品种分,其丢失海南黄花梨木料20公斤左右,酸枝木2公斤左右,紫檀原木11公斤左右,市场价格估计20余万元。其被盗后接到一东北口音女子的电话,称是一个叫李×的天津人偷的木料。其不认识李×,但知道有一个天津小伙子在其摊位买过木头,到过其库房。
经辨认,被害人王×指出3号照片男子(李×)就是到过其库房的带天津口音的人。
2,证人方×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其坐上李×的车,李×告诉其去北京从老王仓库里偷点木料,其劝了李×几句。后李×用电话跟老王联系,问他在哪里。到了北京和义东里一个楼下面,李×拿着帆布包和改锥下车进了地下室,其就在外等。后李×回到车上,并让其把另外一根木头拿上来。其就到了地下室将一个圆形的木头拿上了车。回天津后李×让其把帆布包里的木料拿走,李×拿走圆形的木头。当天晚上其将这件事情告诉了朋友王云,并让王云给老王打电话说是李×偷的。其有几次也给老王说了木头是李×偷的,但没有告诉对方其是谁,还打过110,也没告诉警察自己是谁。
经辨认,证人方×指出和义东里六区8号楼地下室就是其盗窃黄花梨等木料的地方;5号照片的男子(王×)像是王姓的北京人。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烟头唾液斑系李×遗留。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材质鉴定结论、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记录,证实:涉案的越南黄花梨、紫檀木、红酸枝木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7164元。
6,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7,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害人及同案方×报警的情况。
8,收条,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王×门损人民币2600元,门损已解决,双方无异议。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及在李×的配合下同案方×到案的经过和案件破获的情况。
10,被告人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一天早上,方×让去北京把老王的木头偷了。方×买来电话卡,后其打电话给老王,确定老王没有在家。到老王的仓库后,其撬开防盗门,拿了10多块黄花梨小块木头,4个长形椅子扶手,共20块左右。方×对其说再进屋一趟,后其看见方×抱着一个圆形紫檀木出来了,放在了车上。后其开车回天津,自己只留了圆形的紫檀木头,其余方×拿走了。其用紫檀木截了一段做了一个笔筒,其余紫檀放在了家里院子里空调室外机后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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