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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9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洪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殷×的诉讼代理人谷×,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张洪芹、诉讼代理人王凤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1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前泥洼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殷×发生口角导致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害人殷×倒地,致被害人殷×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1于2014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查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1供述,被害人殷×陈述,证人谷×、王×2、杨×1、杨×2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认为被告人王×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是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并未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结果并非被告人用身体“甩”这一因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王×1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王×1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系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其有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1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1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前泥洼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殷×发生口角后导致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1将被害人殷×甩倒在地,致被害人殷×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1于2014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谷×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在丰台区丰管路前泥洼红绿灯路口处,我爱人殷×被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打伤。下午2时50分左右,我和我爱人还有一个朋友的小孩三个人在丰益花园一个餐厅里吃饭后,我开车从小区里往出走,开出不多远,我后面一辆车就使劲按喇叭,我没理他,还继续开车往前走,后面的车还一个劲按喇叭,还骂我们说“你怎么开那么慢”,嘴里不干净。我爱人想让我停车下车跟他们理论,我没停车,就开车出了西门,往左转然后上了丰管路往西走,后面的车也跟着上了丰管路,也往西走。当时走到前泥洼红绿灯是红灯,我就停车等候,这时我爱人就下车了,走到后面的车旁,我爱人对后面车里的人说“你催什么催,着什么急”,后面车里的男子也下车了,看见他俩互相推搡,这时绿灯亮了,我就开车左转,进了泥洼路,把车停在了路边,赶紧下车往回走,想把他们劝开,等我到了刚才停车的地方,看见我爱人躺在路边上,后车的男子站在旁边,我过去叫我爱人,我爱人没有反应,我看见我爱人头上有血流出,嘴里有什么东西吐出来,还吐出一点血。我们把我爱人抬上车,送到了307医院。
我当时开车左拐了,没看到我爱人是怎么躺地上的。没看到他的头部是怎么受伤的。他下车时我没看见他手里拿东西。当时与我爱人发生纠纷的男子下车,我也没看见他拿东西,后来我返回现场时,看见我爱人躺在地上,那男子站在旁边,手里还拿着一根木棍。他还说“你看,他(他指着我爱人)还拿着棍子呢。”
对方开一辆深色比亚迪F0型小客车,我开的是一辆银色中华骏捷。
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证人谷×指认第3号(王×1)照片之人就是2014年3月22日在丰台区丰管路前泥洼红绿灯路口打伤其丈夫殷×的男子。
2、证人王×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14时40分左右,我爱人王×1开车拉着我在丰益花园小区内,因为前面有一辆小轿车开的特别慢,我爱人就按了两下喇叭,我老公就问他们“走不走”?前面车上就有一个男的从后座探出头来骂了几句,他们当时将车开出小区门口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走了,我们的车一直在他们车后面,等车开到地铁站西侧红绿灯时因为是红灯,我们就都在等。我们的车和前面那辆车中间还隔了两辆车。这时前车上那男的手里拿着一个长约40厘米左右的木棍下了车,过来指着我老公就骂,我老公就问他“你想怎么着”,同时就下了车,他们就在马路上说话,说了有一分钟,我就看见对方男子拿木棍打我老公右手腕一下,并用手掐住我老公的脖子,我老公就抢他手中的木棍,同时用手挥了一下,对方就倒在地上了。我当时正在打“110”报警,最后对方朋友来了将他送到医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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