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3号(2)
经其指认胡×就是辱骂民警的男子;张×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
4、证人杨×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4日11时许,王×到我家跟我们要账,我跟她说‘你的活没干完,我没法给你结。’她就在我家门前不走,之后我就报警了。一会警察就到了,民警来了后劝了她半天,她还是坐在地上不起来,并且让民警给他丈夫胡×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胡×骂民警‘你妈逼的。’大约20分钟左右,胡×来了,他来了后什么也不说就骂我儿子杨×2‘你他妈不是男人,打我媳妇。’说着就从地上抄起一块木板要打杨×2,这时矮个民警过去抱住他,高个的民警就把他手中的木板抢走了。这时胡×还是没完没了,嘴里不停的骂杨×2,并且要往院里跑,两个民警一直劝他冷静点,并且拦着不让他进院。这期间胡×嘴里不停骂民警,那个矮个民警一直拦着他,我看见胡×一直跟那个民警撕扯,那个矮个民警的制服都被撕毁了。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把胡×架上警车,在回派出所的路上,胡×用头撞汽车玻璃,警察把他按在了车上。胡×一直跟那个矮个民警撕扯,我看见矮个民警胳膊上、脖子上有好多红印。
经其指认张×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
5、证人杨×2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到现场后,问那女的怎么回事,那女的说腰疼,说我打她了,现在动不了。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999急救电话,之后那女的就给他丈夫胡×打电话,民警和我了解此事的时候,胡×从西侧胡同骑电动自行车过来了,下车一边骂我一边从地上抄起一块木板就朝我打来。当时矮个民警就上前拦着胡×,把木板夺了过来,胡×当时就骂矮个民警‘你妈逼,操你妈。’胡×上前还右手掐住民警的脖子,之后屋里的高个民警也跑了出来。两个民警就一同上前劝阻胡×,胡×把高个民警手里的录像机打掉在地,胡×当时要往我们家院里闯,那个矮个民警上前就去阻拦,胡×就推了民警胸口一把,把那矮个民警推开,之后矮个民警又去拉胡×,胡×拽着民警衣领一使劲,就把民警制服上衣给撕开了。之后胡×从屋里出来骑电动车要走,两名民警上前去拦,胡×就用手里的车钥匙朝高个民警的其中一个手横着划了一下,之后又有民警赶到现场,把胡×制服后带到了派出所。
经其指认张×是那个矮个民警;马×是那个高个民警
6、证人王×证言:我去杨×1家中讨要装修费,对方说我们装修的有问题,不想给钱。后来老头的儿子从屋里出来,上来就用手打我头并让我出去,他又用手打我的腰部,我当时就坐地上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我老公胡×是在我被打后,打电话让他来的。我当时就听见他在外面喊要进来,可是民警劝他不让他进来,具体情况不清楚。
7、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在民警主持下王×与杨×2就装修费及医疗费达成调解。
8、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民警马×、张×受伤当日就诊情况。
9、警服照片证实民警张×衣服的损毁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孙乃祥答复,马×、张×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1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
12、视听资料证实民警马×在案发时进行了现场录像,拍摄下胡×谩骂、推搡民警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亚林人民陪审员马宏新人民陪审员李煜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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