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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2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2011年11月21日因阻碍民警执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罗×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海友酒店门前路边,以2000元的价格,向索×贩卖毒品(冰毒)时被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56克。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罗×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海友酒店门前路边,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索×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6克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索×的证言:我在西局派出所内给罗×打电话说要从她那里买冰毒,约定两小时后她将冰毒送到丰台区大成路9号海友酒店门口外路边。过了一个多小时,罗×给我打电话说要先交钱,交完钱后她从别人那里拿货,我说行。见面后我给了罗×2000元购买毒品的钱,还给了她200元打车钱,后罗×打车离开。大概过了20分钟,罗×回到海友酒店门口外的路边将一小包毒品给我,她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了。
2、证人郑×的证言:2013年9月4日23时许,索×来我所反映称罗×贩毒,并表示自愿配合公安机关联系该人,后其与罗×约定于9月5日0时许在海友酒店门前路边交易毒品,数量是2克,金额是2000元。9月5日1时许,我和刘×及协警人员一起将准备离开的罗×抓获。
3、证人刘×的证言:2013年9月4日23时许,索×来我所反映称罗×贩毒,并跟对方电话联系说要2克冰毒,价格是2000元,约好在丰台区大成路9号海友酒店门前交易。9月5日1时许,索×发信号,我和郑×及协警将罗×抓获。
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起获的涉案白色晶体经检验系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56克。
5、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罗×冰毒1包、黑色手机1部、人民币160元(已发还索×)。
6、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已被收缴。
7、涉案照片(罗×联系“小宇”购买毒品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罗×、索×联系时所用手机及通话记录照片,涉案白色晶体颗粒照片以及罗×获利的160元人民币照片)在案佐证。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罗×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
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1年11月21日罗×因阻碍民警执法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罗×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
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未能找到存放涉案毒品的烟盒和罗×所供称的“小宇”。
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以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破获情况以及民警于2013年9月5日将罗×抓获的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罗×的自然情况。
13、被告人罗×的供述:2013年9月4日23时许,索×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两个毒品,指的是两克冰毒,我说帮他问问。我在微信上问“小宇”有没有冰毒,多少钱一个,“小宇”说1000元一个,我觉得太贵,索×说没事,1000元就1000元。我就用微信又联系“小宇”说要两个毒品,“小宇”说他在海淀半壁店,让我找他拿,我打车去海淀半壁店找到“小宇”,“小宇”说先给钱。我又跟索×联系说先要钱,我们约好在丰台区大成路9号海友酒店门口见面。一个小时左右,我在海友酒店门前路边见到索×,索×给了我2200元现金,其中200元是我的打车钱,我让索×在那里等着我。后我打车去半壁店的一个粥店内见到“小宇”,给了“小宇”2000元钱,“小宇”给了我一包白色餐巾纸包着的白色透明袋装的冰毒,我放在钱夹内的红色利群香烟盒里,后“小宇”走了。我打车来到海友酒店门口路边,把香烟盒给了索×,索×从香烟盒里拿出白色餐巾纸包着的冰毒,我准备走时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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