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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8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女,1975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丁青青人民陪审员李煜昌人民陪审员刘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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