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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2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许×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西口北侧路边,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1灰色本田车内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6000余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天福号门店门口,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甘×1玛莎拉蒂车内的现金3000余元人民币以及三星N9006型手机1部、苹果mini2平板电脑1部、卡西欧TR350数码相机1部、任天堂3DSL游戏机1部、SONY牌PSV游戏机1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2210元人民币。
2014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林栖小区南侧马路边,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廖×黑色宝马车内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6000余元人民币及苹果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苹果电脑价值9600元。
2014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西口路南公交车站东侧十米处,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奥迪A6车内的现金5000余元人民币以及华为P6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0元人民币。
2014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25号兰卓拉面饭馆门前,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奥迪车内的现金1000余元人民币以及苹果4S型手机1部、coach牌钱包1个、仿制prada女士挎包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80元人民币。
2014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西口,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2奥迪A8L车内的现金2000余元人民币以及仿JEEP牌手包1个。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许×于2014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第一起至第五起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部分存在刑讯逼供嫌疑,所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五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且许×没有犯罪前科,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许×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西口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张×1本田车内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许×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的一天,大概是中午,我在大成路西口看到了大×,他还带了一个男的,这个男子我不记得什么样子了,当时我们也没有商量,但是我知道我们三个人一块偷东西。过了一会儿,有一辆灰色本田商务车停在马路北侧路边,车上下来人,但是我记不清了,车上人离开后,老×走过去打开左后侧车门,从车后座上拿了一个挎包。老×拿完包后叫上我和另外一个男子一起向东走了,走到一个早市,老×说他刚刚偷的包里有6000多元,当时老×分给我2000元,我拿了钱就自己走了。经辨认,被告人许×辨认出丰台区大成路西口北侧路边就是其盗窃本田车内装有现金的挎包的地方。
2、被害人张×1陈述:2014年5月8日,我将一辆本田车停放在丰台区大成路西口北侧路边,然后我锁好车去附近的稻香村买东西。过了几分钟,我买完东西回到车内,发现之前放在车后座上的一个挎包被盗了,挎包内有现金7000余元,我下车时没有拉车门检查,车内没有被明显翻动。
3、接处警记录证实2014年5月8日被害人张×1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丰台区大成路西口的本田车内一个挎包被盗,内有7000元钱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因被害人张×1无法提供被盗挎包的品牌及发票,故该挎包无法作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许×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东方饺子馆天福号门店门口路边,以使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甘×1玛莎拉蒂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三星牌N9006型手机1部、苹果牌mini2平板电脑1部、卡西欧牌TR350型数码相机1部、任天堂牌3DSL型游戏机1部、索尼牌PSV型游戏机1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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