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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4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荣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吕荣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桥北侧过街天桥下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董×贩卖氯胺酮。
2014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邱×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桥西北角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董×贩卖7粒K粉胶囊后被抓获。当场从其车上起获K粉胶囊21粒。经鉴定,7粒K粉胶囊为氯胺酮1.75克,21粒K粉胶囊为氯胺酮5.76克。
被告人邱×于2014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胡×、卢×、董×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毒资、毒品、作案工具、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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