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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118号(2)
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意见:证明涉案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9元,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0元。
6.×商场×店会计科出具的储值卡交易明细、收款凭证:证明汪×2013年11月23日在×商场购买九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价值人民币9000元,卡号自14476至14484。经查询,卡号14484、14483、14488储值卡均消费,其中卡号14484余额777元,卡号14483余额286.96元,卡号14477余额322.82元。
7.杨×1信用卡开卡明细、交易明细、还款凭证:证明杨×1开立信用卡及该信用卡2013年12月7日消费2198元,2013年12月11日消费949元、6195元。2014年1月2日还款7500元。2014年2月24日现金交款2910元。
8.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陈××商场购物卡九张(尾号14476至14484)、三星手机一部、黄色金属圆环一个、人民币1万元。
9.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办的陈×涉嫌受贿罪案件线索,侦查员同日将陈×由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纪委接至该院询问,陈×到院后交代了自己在2013年11月底利用自己身为×派出所民警,负责办理杨×1涉嫌诈骗案的职务便利,收受杨×1给予的金戒指、手机、购物卡、香烟等,并使用杨×1的信用卡自行购物消费的犯罪事实,与陈×在×分局纪委交代的犯罪事实一致,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对陈×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于2014年1月22日对陈×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0.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月13日,该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杨×1的管教民警反映杨×1的中信银行卡给了×派出所办案的陈姓民警,信用卡现透支几万元,同时,该民警扣了杨×1两部手机、一块手表、一枚翡翠观音项链。同年1月14日,陈×在×派出所领导陪同下到分局纪委说明自己的违纪事实。该局于2014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对陈×禁闭审查。后经与丰台检察院反贪局沟通,同年1月22日,陈×因涉嫌受贿罪被丰台检察院刑事拘留。
11.被告人陈×供述:2013年11月22日下午,我在×派出所,警长林×交代我办理杨×1诈骗案,对该案做调解工作,收受杨×1托人送的九张共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及八条香烟。23日凌晨,我问杨×1是否用三星手机同吴×联系过,杨×1说没有,我对杨×1说三星手机不办扣押手续,先放我这,杨×1说让我先用着,我认为杨×1这句话的意思是把这个三星手机给我个人使用,于是我就先把这部手机收了起来。后我清点杨×1的个人物品,包括他戴的一个翡翠项链、银行卡,我问他银行卡同案件有关系么,杨×1说没有,我问他卡里是否有钱,杨×1说是信用卡,可以透支20万元,后我问杨×1卡的密码,杨×1告诉我,我又问杨×1我可以用吗,杨×1说可以。我问他这句话的意思是能否让我个人使用,杨×1同意了。过了会儿,杨×1又从身上拿出来一个戒指,然后对我说这个让我拿着,我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个戒指给我个人了。这个戒指我收下后放到家里的抽屉里了。按规定涉案物品应办理扣押手续,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应当发还当事人。杨×1的个人物品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在询问室的登记本上由保安代为登记了一下。杨×1进看守所之前我用他的信用卡取了500元给杨×1买了棉袄、棉裤等衣物,还买了一些吃的。杨×1的手机我一直在使用。杨×1的信用卡我于2013年12月初在良乡×商场及西单×消费了9000多元钱。杨×1的其余物品包括小手机、翡翠项链、衣服、手表、皮带等物品我于2014年1月10日交给了汪×,他转交给了杨×1的亲属,打了收条。我没有归还杨×1信用卡透支的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人民币二万五千余元,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具有索贿情节,本院对被告人陈×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所在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退缴赃款、赃物,故本院对被告人陈×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及被告人陈×退缴的财物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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