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4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钟×醉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马场口西侧100米处时,与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3.2mg/100ml,认为被告人钟×具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董晓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