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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3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83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998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期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丁青青代理审判员胡洋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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