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大民初字第7013号(2)
被告费×4给付原告王×、原告费×1、原告费×3、原告费×2拆迁补偿款共计二十四万八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零九百二十四元,由原告王×、原告费×1、原告费×3、原告费×2负担三万五千八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费×4负担五千零三十二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建明
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
人民陪审员  高新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