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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1650号(2)
一、北京市广达源仓储中心为王全勇近亲属发放的丧葬费五千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十万零五百九十二元,由原告王×1享有二万六千三百九十八元,被告王×3享有二万六千三百九十八元,被告王×4享有二万六千三百九十八元,被告张×2享有八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被告张×3享有八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被告张×4享有八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
二、驳回原告王×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六元,由原告王×1负担二百零一元(已交纳),由被告王×3、被告王×4、被告张×2、被告张×4、被告张×3分别负担二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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