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1613号
原告杜×1,女,1960年8月5日出生。
原告杜×2,女,1964年3月1日出生。
原告杜×3,女,1972年8月7日出生。
被告杜×4,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杜×5,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杜×6,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杜×1、杜×2、杜×3诉被告杜×4、杜×5、杜×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1、杜×2、杜×3,被告杜×4、杜×5、杜×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1、杜×2、杜×3诉称:遗嘱人付××,女,193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生前所立遗嘱,自愿将名下的××区××号楼××单元××室(购房合同编号:2010-2××)房屋由三个女儿(杜×1、杜×2、杜×3)共同继承并享有所有权利。现母亲付××已经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日期为2013年8月4日的遗嘱有效;三原告共同享有北京市××区××区××号楼××单元××室(购房合同编号:2010-2××)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5辩称:我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付××曾书写过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表示涉诉房屋在付××百年之后归我一人继承并所有。
被告杜×4、杜×6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同意杜×5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杜×7(1995年去世)与付××(2013年8月11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三女,长子杜×4、次子杜×8、长女杜×1、次女杜×2、三女杜×3。杜×8(1997年去世)与马××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杜×5、次子杜×6。
马××、杜×5、杜×6曾将付××、杜×4、杜×1、杜×2、杜×3起诉至我院,要求判决位于北京市××区××镇××村××路北××条××号院中登记于付××名下的三套回迁安置房归其共同所有;付××给付其剩余拆迁补偿款167059元。201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7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付××基于拆迁北京市××区××镇××村××路北××条××号所取得的安置房即B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购房合同编号为2010-2××)归付××所有;2、付××基于拆迁北京市××区××镇××村××路北××条××号所取得的安置房即B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购房合同编号为2010-2××)、E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购房合同编号2010-2××)归马××、杜×5、杜×6共同所有;付××接到该房交房通知后十日内将该房屋及相关房屋材料交付马××、杜×5、杜×6,并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马××、杜×5、杜×6名下;3、驳回马××、杜×5、杜×6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杜×1、杜×2、杜×3提交录像光盘及付××于2013年8月4日代书遗嘱一份,内容如下:立遗嘱人:付××,女,汉族,1932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区××大街××号院××室。身份证号:×××.立遗嘱人付××有如下个人财产:基于拆迁北京市××区××镇××村××路北××条××号所取得的安置房即B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购房合同编号:2010-2××)。立遗嘱人付××决定对上述财产作如下处理:一、在付××去世后,上述财产由三个女儿杜×1、杜×2、杜×3平均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二、三个女儿杜×1、杜×2、杜×3共同负责为付××养老送终。立遗嘱人:付××(刘×代)2013.8.4,代书人(兼见证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8月4日,见证人:刘×,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8.4。被告杜×4、杜×5、杜×6对上述遗嘱不认可。
证人刘×及证×1出庭为原告杜×1、杜×2及杜×3作证,称证人刘×及证×1均为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8月4日二位证人受×,由赵黎明代书,由证人刘×及证×1见证,因付××当时住院,故没有委托书;遗嘱由付××陈述,因为付××不会写字也不识字,遗嘱上“付××”字样是由刘×代签并由付××按手印的。证人刘×及证×1另向法庭提交视×及2013年8月4日谈×,其中视×内容为证人刘×及证×1向付××就遗嘱内容进行询问,讯问后书写代书遗嘱,然后就遗嘱内容向付××宣读,付××听完后按手印。谈×主要内容为:2010年东二村拆迁,拆迁利益经2012年8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2012)大民初字第7026号民事判决书,将因拆迁所得安置房即B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购房合同编号:2010-2××)判归付××个人所有;付××去世后,判给其的房子归三个女儿杜×2、杜×3、杜×1平均继承,但她们得给我养老送终;立遗嘱是付××自愿的,免得以后儿女们纠纷。被告杜×5、杜×6、杜×4认可证人身×1,但不认可证人所×、视×及谈×,付××立2013年8月4日遗嘱后7天即去世,原告没有实际履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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