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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230号(3)
一、被告人马月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马月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四十四元零一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兆山
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
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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