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大刑初字第12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24岁(1990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士龙,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文士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伙同李××、刘×1、翟××、庄×、李×2、李×3(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月13日2时许,驾驶一白色金杯车和一辆面包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京××有限公司院内,将公司保安郭×、王×强行控制,并将该公司院内电缆线剪切后装车运走,后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已被切割电缆线及已经装入金杯车内的电缆线共计1110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0810元。另经北京××有限公司盘点,该公司被刘××及其同伙抢走电缆共计2110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6068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刘××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辩称,我们就用1辆车,没有抢指控的那么多电缆线。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足且相互矛盾。2、被告人刘××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预谋、也未实施暴力控制保安,所起作用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伙同李××、刘×1、翟××、庄×、李×2、李×3(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月13日2时许,驾驶一白色金杯车和一辆面包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京××有限公司院内,将该公司保安员郭×、王×强行控制,后劫取该公司院内电缆线2110米,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将被告人刘××抓获,并当场扣押金杯车一辆(悬挂京××)1辆及车内已被切割电缆线111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810元,已发还。),经鉴定被盗电缆线2110米,价值人民币57606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供述证实:2014年1月9日,李×4给我打电话说过几天有生意要做,我就同意了。1月12日晚上20时许,李×4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有生意要做有生活费赚,让我打车到朝阳区垡头附近一个村庄,我到那后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开到我旁边,李×4在副驾驶位置,我上车后发现车内加我共5人,车内有大压力钳和两个书包,路上又上了几个人,最后一共9个人,我就认识李×4,他是我们的头,其他人我不认识。大约零时左右,李×4在车内给每人发了一双白色线手套、黑色布口罩及帽子让我们戴好下车,李×4带大家走到一个单位大院东侧的栅栏处,李×4让我在栅栏外望风,给他们通风报信,李×4带领其他人及工具翻栅栏进去了,约10分钟左右,我看见金杯车从单位北门开进院内假山后面,李×4指挥他们陆续从院内北侧将电缆搬到金杯车上,约半小时我见院东侧有动静,就翻栅栏进去报信,李×4说他去看看,看了后说没事,让我也别望风了,一起搬运电缆,院内还有这个单位的两个保安,我们一起的人把他们绑起来放在屋内看着,我们其中一个人将保安的大衣穿上站在院北门内,我搬了不到半小时左右,就听一人嚷嚷还不快跑。我就拼命往东侧栅栏外跑,警察就追上我了。
2、共同作案人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6给我打电话意思就是去弄点电缆卖,我就去朝阳区垡头附近的东方公寓门口找到李×6,他们已经准备好了一辆白色金杯车还有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昌河车在前面开金杯在后面跟着。车开到大兴区一个工厂附近,李×6和“年哥”先翻墙进去的,李×6把工厂的电动门打开,金杯车到了一个假山后面,昌河面包也跟进来,车上的人都下车后我才看到有刘××、刘×1、李×6、“新疆”、翟××、“年哥”、李×2、李×5、“显哥”、高×等人,李×6和““新疆””就是我们的头儿。李×6说厂内保安被绑了让我们赶紧将电缆装车,我们就听李×6的指挥将电缆往昌河面包车上运,装满一车后刘×1就开着面包车回去了,我们就往金杯车上装电缆,正装的时候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警察来了,于是我就往西侧跑了。我们跑到一个河边后不知道谁叫了一辆轿车接的我们,我们七个人就挤一辆车回去了。因为这次翟××逃跑时受伤了,卖电缆的钱都给他治病了。还有当时我们逃跑时刘×1的兄弟刘××被抓了。另证实,庄×在公安民警提供的26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第23组9号(刘××)就是和其一起参与抢劫工地电缆,并负责干活装车的男子。被告人庄×指认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现场就是其供述的2014年1月中旬伙同李×6(李××)、刘×1、李×5(李×3)、刘××、“新疆”、翟××、年哥、李×2、显哥、高×等人实施抢劫电缆线的现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