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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285号(3)
7、证人王×证言证实:我是××农业观光园的保安。2014年1月12日23时55分许,我到大兴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宿舍准备换衣服去值班,刚到宿舍有个人把宿舍灯关了,从身后抱住我,将我按在了床上,有个人跟我说“你别动,没有你事”,并用电线把我双脚捆了起来,后我在床上躺着听有个持本地口音的青年男子说“你们在这看着”说完就走了,后宿舍内就剩俩人看着我,其中一个外地口音的青年男子问我抽烟吗,后他将一根烟放我嘴里并用我的打火机给我点着了,几分钟后我同事郭×也被带到宿舍了,我们一直在宿舍的床上呆了一个小时左右警察就来了。他们开始有四五个人,最后就剩两个人在宿舍看着我和郭×。我不知道对方为什么要绑我,我不认识对方,以前也没有见过。
8、证人许×证言证实:我是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院内的电缆线归我们村下属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属于我们东店村村营企业,产权归村委会所有。我们单位保安值班时被人绑了,电缆线被盗了。村委会大门西侧的车棚空地上有一部分电缆,东侧空地上有3卷电缆,其中一卷是空的,另外2卷是满的,具体丢失长度需要跟下属公司核实后才清楚,具体情况需公司出具明细,这些电缆线是之前用于村新农村改造配电室专用的电缆,不是使用中的电缆,是用剩下的。停放在村委会南侧的金杯车不是我们单位的,我看见上面有很多剪短的电缆,应该是偷电缆的人开的车。案发那天警察在现场查获被盗电缆共1100米,被盗电缆我公司经过清点盘库,共计被盗2110米,我们公司出具了一个丢失电缆的明细,上面有详细的记录。
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院内,并对案发现场情况勘查、提取的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足迹及被盗电缆的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提取说明证实:2014年1月13日在被告人刘××处扣押金杯面包车1辆、在被告人刘××暂住地扣押压力钳子1把、被告人刘××在作案现场处铜质电缆线500米。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院内现场提取铁钳4把,铁钳包2个,手套16只,帽子5个,口罩4个,改锥1个,电笔1个,饮料包装盒及吸管各1个,保安服1件,手电1个,大衣1件,电线3根,打火机1个,绳子1团,嫌疑人刘××鞋1双。
1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青云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月13日民警当场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院内对涉案的铜质电缆线进行扣押,后经清点,被盗电缆线实际长度为1100米,扣押清单中列名的电缆线长度不准确。上述扣押的电缆线1100米已发还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3日我公司在案发当日被盗电缆共计1100米,包括YJV22(4x95㎜2)交联电缆250米、YJV22(4x70x70㎜2)交联电缆250、YJV22(4x240㎜2)交联电缆600米。
13、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电缆明细证实:我公司被盗损失电缆共计2110米,价值576068元,其中YJV22(4x95㎜2)交联电缆310米、YJV22(4x70㎜2)交联电缆460米、YJV22(4x240㎜2)交联电缆880米、YJV22(4x120㎜2)铜电缆460米。
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足迹鉴定书证实: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抢劫案现场平房过道地面拍照提取的灰尘足迹为刘××所穿的左脚黑色布鞋所留。
15、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YJV22(4x95㎜2)交联电缆250米、YJV22(4x70x70㎜2)交联电缆250、YJV22(4x240㎜2)交联电缆600米,评估价格为320810元。
16、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YJV22(4x95㎜2)交联电缆310米、YJV22(4x70㎜2)交联电缆460米、YJV22(4x240㎜2)交联电缆880米、YJV22(4x120㎜2)铜电缆460米,评估价格为576068元。
1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1月13日0时在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案发现场查获的金杯车1辆,经核实,该车牌与车型不符,无法联系车牌所有人。
1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3日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青云店派出所民警在大兴区104国道巡逻时,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门口发现几名男子向1辆金杯车内装载货物,盘查时几名男子分别逃跑,现场抓获1名嫌疑人。
1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农业观光园将被告人刘××传唤到案。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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