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95号(2)
三、被告人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2015年6月26日止。)
四、被告人李×、郑×、蒲×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五百七十四元四角二分。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淘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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