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大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30岁(1984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因犯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胡××于2014年8月18日23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号别墅被害人李×1家中,盗窃手机1部(无法作价、未起获)、现金人民币150元(已挥霍)后逃离。
二、2014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再次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号别墅被害人李×1家中行窃,被被害人李×1及其家人发现,被告人胡××在被害人李×1家厨房拿菜刀并置被害人李×1颈部相威胁,劫取现金人民币50元(已挥霍)以及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未起获)后逃跑。被告人胡××造成被害人李×1颈部受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1右颈部皮肤裂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2014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18号楼×号被害人于×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挥霍)。
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胡××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区焦王庄派出所电话投案,该所民警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潞邑村麦当劳餐厅前将被告人胡××传唤到案,被告人胡××到案后,交代了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政街×号别墅被害人李×1家中盗窃、抢劫的事实。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其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18号楼×号被害人于×家中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3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于×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二份,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育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害人伤情照片、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胡××手印鉴定书二份、被害人李×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育派出所及林校路派出所“110”接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区焦王庄派出所出具的网上在逃人员投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育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财物,亦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网上追逃期间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事实,对所犯抢劫罪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本院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到案后,供述部分盗窃事实且当庭认罪,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于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手机一部、捷安特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李×1;退赔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杰川
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
人民陪审员 刘辉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