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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1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1,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2,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3月29日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1、姚×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大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1及其辩护人赵黎明,被告人姚×2及其辩护人刘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1纠集被告人姚×2、张×1、张×2、郭×、赵×、王×4(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月29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1村丁字路口处,无故将被害人高×、石×、李×、王×打伤。经法医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高×、石×、李×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姚×1、姚×2的身份信息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1、姚×2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1、姚×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姚×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姚×1系初犯、偶犯;二、被告人姚×1到案时始终予以配合;三、被告人姚×1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四、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五、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六、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姚×1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姚×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三、被告人姚×2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四、被告人姚×2系被他人召唤,对导致本案的发生责任相对较轻;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姚×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姚×1纠集被告人姚×2及张×1、张×2、郭×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1村丁字路口处,无故将被害人高×、石×、李×、王×打伤。经法医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高×、石×、李×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后双方均报警,被告人姚×1、姚×2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王×、高×、石×、李×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姚×1、姚×2及另案处理的张×1、张×2、郭×共同赔偿被害人王×、高×、石×、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四被害人对被告人姚×1、姚×2及另案处理的张×1、张×2、郭×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1的供述,2014年1月29日晚上,我与刘×、于×去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饭店喝酒,当时于×去洗手间,我与刘×先进入饭店。饭店有另一桌人在吃饭,其中有和刘×认识的就和刘×打招呼,有个人说“饭店没有啤酒了,我们自己买的还剩下5瓶,要喝你们拿走”,刘×要去拿啤酒,我就说了句“5瓶够谁喝的,谁买不起”,接着刘×就打了我两拳。这时那桌上的4、5个人上来就对我拳打脚踢,这时于×进来就拉架,我趁机跑出饭店向南跑两步,被对方追上后继续打,期间我起身朝对方乱抡,打了几分钟,对方就停手不打了。这时我们已打到×1饭店了,我找不到刘×和于×了,我就给姚×2打电话,我说:“你来×1饭店接我一趟”,别的没说。过了三、四分钟,来了两辆车,姚×2从其中一辆车里下来了,一块下车的有好几个人。对方那几个人就都冲了过来,和我弟弟他们那边的人打起来了,现场很混乱,具体谁和谁打起来了,相互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在这个过程中,我记得当时对方那个女的在地上躺着,我过去用脚踢了她的头部,对方还有一男子躺在路口东边的马路上,我也用脚踢了他的头部。打完后,我坐我弟弟的车和我弟弟一起来的人一起先走了。
2、被告人姚×2的供述,2014年1月29日22时许,我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花园中里东边的台球厅里接到我哥哥姚×1打来电话,让我去长子营镇×1饭店那里接他去,然后他就挂电话了。我和郭×、王×4、赵×(音)、张×1、张×2六个人在门口打了两辆黑车去了长子营×1饭店。到后,我问我哥怎么回事,这时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过来要打我,那个男的用脚踹了我的左腿,踹了几下我记不清了,那女的抄起拳头要捶我,没有捶到,我就用拳头打了那个男的脸,还打了那个女的,这时又来了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和我一起来的张×1、郭×、王×4、赵×、张×2都过来拉架,那些人都冲了过来,他们相互打了起来,我记得我将那个女的拽倒,用脚踢了她的头部和身上,我也用拳头打。我哥哥姚×1也上来对那个男的和那个女的进行殴打,过会我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躺在马路中间,这时我拉着我哥还有和我一起来的人坐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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