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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2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44岁(1970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金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魏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自2010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服务平台岗工作期间,负责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换照、撤销登记工作。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赵×违反《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按照一审一核制度进行审查核准的规定,独自一人办理北京×服装厂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对申请人的身份未认真审核,未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营者本人的委托书,造成经营场所虚假的营业执照被违规发放。2010年11月,李×1、杨×(另案处理)使用该营业执照,骗取北京×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人民币209743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李×1、杨×骗取北京×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097430元不能全部作为被告人赵×玩忽职守的量刑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赵×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服务平台岗工作期间,负责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换照、撤销登记工作。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赵×独自审核办理北京×服装厂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对申请人的身份未认真审核,未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营者本人的委托书,将北京×服装厂虚假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发放了经营场所虚假的营业执照。2010年11月,李×1、杨×(另案处理)使用该营业执照,骗取北京×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人民币2097430元。
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监察科通知被告人赵×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被告人赵×如实供述了其在负责×工商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中,按所长梁×(另案处理)安排一人审核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不严格审核登记申请,违规发放营业执照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我调任×工商所任所长,2012年4月任×工商所党支部书记。我在×工商所担任所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职责,工作存在失误,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错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工商所的业务管理和人员安排由所长负责,应该严格执行上级的制度。由谁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是由我来安排的,我也负责对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管、检查。这块工作分局注册登记科平时也指导检查,我认为他们检查得很细致了,我就放松了对我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监管和检查,我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监管存在疏忽。个体工商户登记应该由两个有核准人资格的工作人员去审查核准,执行一审一核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我没有认真地去执行一审一核制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监管,作为所长我存在过失。我们所就两人具备一审一核资格,我安排赵×一人办理个体登记审核工作,岳×是外勤的主力,只能让赵×一人负责。2010年期间×工商所服务平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有核准人资格的就赵×一个人,唐×也在服务平台岗,但她没有核准人资格。
2、证人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科科员)的证言证明:我于2009年3月份至2011年在×工商所工作,负责外勤巡查,内容是主体检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等。在×工商所,我没有负责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变更审核工作,我听唐×说过,所里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工作方面除了我没有其他人有审批资格,所以审批都是签我的名,但具体是如何审批,如何签字,是谁签我的名字我就不知道了,但肯定不是我签的。审批个体工商户变更签我的名字应该是所里的领导决定的,前台人员也没有这个权力,但是我没有授权过任何人用我的名字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
3、证人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法制科科员)的证言证明:我于2010年1月份至10月份在×工商所内勤岗位,主要负责个体工商户验照、年检和变更登记工作。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填写《变更登记表》,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不是本人来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营业地点的,需提供×镇政府的公章,内容是“该地点可用于经营”。如符合变更条件,我会将新营业执照打印发给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申请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审核分离的程序进行审核,一般都是一个人办理,在审批表受理和审批栏分别签上岳×和赵×的名字,因为他两个人有审批资格。梁×没有要求过我们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分离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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