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1272号(3)
12、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05年我父亲李×3从×公司租了大兴区×镇×村的集体土地5亩使用,租期为25年,后来我在土地上盖房往外出租。在我租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工商局认可的营业执照,我有一个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叫北京×服装加工部,法人是我,经营范围是服装加工销售,这个照在我要拆迁的地方的马路南边,因为这片地方要拆迁,所以工商局就停止了营业执照的迁移业务,这个营业执照就不能正常迁到要拆迁的我的土地房屋上了。2010年,我在我父亲租的×镇×站的地方建的房要拆迁,当时我家房屋建筑面积是5000多平米,负责拆迁的北京×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给我估价是300多万,我觉得给的太少就没有和评估公司签合同。后我碰到一个叫杨×的男子,后来知道他叫杨×,他说能往我的土地房屋上迁一个工商营业执照,然后从拆迁公司多要点钱。我和杨×说我有一个工商执照,杨×说我的执照不行,赔不了多少钱,他说他给我转个工商执照能多赔钱,我们口头达成协议,事情办好后我得到每平米1000元的拆迁补偿款,多出来的部分全归杨×,我就同意让他去办这事。后杨×向我要5万元工商执照的钱,说通过一个叫“拐胖”的人给办,需要给人家钱,我就答应了。后来杨×跟我说工商执照的事办好了,他和拆迁那边也谈好了,能补偿我600多万,杨×让我先给他20万,等签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款下来以后再给他80万,我就先给了杨×20万现金。后来杨×让我去评估公司找一个叫李姐的人,李姐拿了一摞协议书让我签字,我没看就签字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北京×公司将拆迁补偿款620多万元打到我的存折里,我从存折取了60万现金,再加上我手上20万现金共80万元给了杨×。2013年10月23日晚上,民警到我家把我带走核实拆迁的事宜,之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我一共给了杨×105万,第一次是临拆迁20多天的时候,杨×向我要5万元,说是办执照用,我就拿了5万元现金给他;第二次是拆迁合同要签字前一天的时候,杨×让我给他20万,干什么用也没有说,就告诉我第二天去拆迁办找一个叫李姐的人签字,签字的时候让我看合同上的拆迁款总数是600多万就签字,我就给了杨×20万现金;第三次是拆迁款到账以后,我取了60万现金再加上我手里的20万现金共80万现金给了杨×。
13、北京×公司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非住宅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证明:涉案被拆迁土地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公司系全民所有制。
1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北京×服装厂于2008年由王×申请设立,经营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条7号。2010年8月24日,经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分局同意将经营地址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养殖区。
16、估价结果审核表(非住宅类)、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李×1以北京×服装厂产权人的身份对大兴区×镇×村粪库地(×小区东侧)进行拆迁,并与北京×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总款为6208756元,其中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为2097430元。
1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李×1于2010年12月29日收到拆迁补偿款6208756元。
18、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分局工商所三级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证明: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9、本院(2011)大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2010年8月作出的将北京×服装厂经营场所变更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养殖区的许可决定。
20、本院(2014)大刑初字第8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北京市大兴区启动12平方公里产业和配套土地一级开发,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在开发范围内。2010年3月至12月间,李×1伙同杨×,在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假的申请材料将王×经营的北京×服装厂营业执照的经营地由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条7号变更至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养殖区,并利用变更后营业执照及虚假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放弃协议等材料,骗取北京×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人民币2097430元。杨×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李×1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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