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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9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27岁(1987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桥×店附近,隐瞒其已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辞退的事实,以汽车销售人员的身份向被害人李×1谎称需要缴纳汽车保险费等费用,于2013年5月29日骗取李×1人民币1891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许×因旷工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辞退。同年5月2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桥×店附近,被告人许×仍以汽车销售人员的身份向购车人李×1谎称需要缴纳汽车保险费等费用,骗取被害人李×1人民币18910元。被害人报警后,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许×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李×1全部损失,被害人李×1对被告人许×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0日左右,我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我通过×店网上客户留的信息,联系了一个叫李×1的客户,他想买大众CC3.0V6,但他的钱不够,需要办理贷款业务,因为李×1在上学,贷款不太好办,我就帮他办贷款。2013年5月24日,因为我不太想在这店干了,就跟经理辞职了,经理让我干几天把李×1这车卖完了再走。24日下午,李×1的贷款就办下来了,我就直接通知李×1,让他来×店提车。25日上午,李×1告诉我下午过来,我看李×1买车的事已经差不多了,于是我就不想在×店待着了,就把卖车的所有事宜交给王×1了,之后我就离开×店了。中午的时候,李×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到×桥了,我就开自己的车去接他,接到他之后,我跟李×1说我都安排好了,一会你到×店找王×1就行了,你把18900余元直接打到我的账户里就行了。当时李×1也没问什么钱,我们一起到×镇的建行ATM机,他就给我转了18900余元,转完钱后我把他送到×店,但我没有进去,就直接走了。这18900余元被我花了。
2、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去北京市大兴区×镇×桥旁边的×店内看车,当时一个叫许×的客服接待的我,我就定下来要买大众的CC,当天交了定金,因为钱不够,我就去凑钱了。2013年5月29日11时许,我给许×打电话,说钱凑够了,要提车,他让我过来。我们见面后,他给我一份单子,上面有出场费之类的,他说需要先交保险费等费用,包括车的出场费、保险的续保押金等手续费,共计18910元,他就带我去北京市大兴区×镇×底商建设银行ATM处给许×的银行卡内打了18910元,打完钱他把我送到距离×店100米的地方,让我去找王×2办提车手续。我到×店找到王×2之后,他又给我一堆单子让我交费,我就感觉不对,那家×店的负责人说,许×在给我办这个事的时候已经离职了,他们店里不承认许×给我办的手续,我只能重新办理买车手续,钱又重新交的,我就感觉被骗了,我给许×打电话他不接,我就报警了。我报案的第二天,许×给我打电话,他说没接我电话,是因为当天喝多了酒。至于我买车的钱,他说可以退给我一半,另外那些钱,他用于帮我办手续花掉了。我说如果他这么做,我不会给他钱。许×听我说完,就说钱不退了,就挂了电话。之前我和许×谈时,没有谈过好处费的事,我认为我给许×的钱不包括好处费,只是办理买车一事的手续费。2013年12月11日,我与许×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许×的家属把许×骗我的钱已全部还给我,赔偿款已经收到,我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了。
另证实,对民警提供的12张男子的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后,李×1指出11号照片(许×)是骗其钱的人。
3、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我是大兴区×镇×桥×店展厅经理。2013年5月29日16时许,在×店有一个买车的客户李×1,说是许×联系的,他直接找王×1,王×1给他办手续时,发现钱数不对,就直接跟我说了,我跟李×1沟通后,才知道是许×从中要走18000块钱,他说在许×那边交了保险费等手续费,然后来店里直接交钱提车,可是许×已经在2013年5月20日辞职了,我就告诉那名客户,他就报警了。许×在职的时候负责销售,李×1购车的事是他找王×1办手续的时候我才知道,李×1的贷款也是许×给办理的,王×1接手的时候,贷款已经下来了,我没有让许×办理完李×1购车手续后再让其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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