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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047号(2)
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杨纪超于15:36:54进入××洗浴;曾×于15:46:22进入××洗浴。
6、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调取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实:2014年2月22日美元折算价611.76、新加坡元480.72。
7、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2014年2月22日被盗1部三星牌B9388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6560元。
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12日扣押被告人曾×手机(三星GT-B9388、IMEI:354718/05/269062/4)1部、美元(5元面值)1张、新加坡币(10元面值)2张。2014年3月30日发还被害人丁×2(5元面值)1张、新加坡币(10元面值)2张;发还被害人王×1手机(三星9388)1部。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的物品及现金数额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杨纪超、曾×于2014年3月8日1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二队益满菜市场东门斜对面××浴池内盗窃王×2酷派牌手机一部(未作价)、酷派牌873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0元),盗窃冯×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2陈述证实:2014年3月8日17时许,我和我的朋友冯×一起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二队益满菜市场东门斜对面的××浴池洗澡,大约洗了十来分钟,听见外面有人喊:“出来检查一下自己的物品,谁丢东西了?”我和冯×出来了,我就发现自己放在25号衣柜内的两部酷派手机(1部是白色8736直板,号码是138XXXXXXXX;另1部是黑色直板的)被盗了,冯×的1500元人民币也被盗了。我们就报警了。
2、被害人冯×陈述证实:2014年3月8日17时许,我和我的朋友王×2一起去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二队益满菜市场东门斜对面的××洗浴洗澡,大约洗了十来分钟,就听见有警察喊:“出来检查一下自己的物品,有人丢东西了。”我就出来了,我一看自己的衣柜,衣柜是锁着的,锁是完好的,我检查自己的物品,我就发现放在衣柜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被盗了,钱包没有丢失,王×2的两部手机也被盗了,我就报警了。
3、证人代×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19时许,杨哥(杨纪超)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车送他去朝阳区吃饭,我开着车到朝阳区小红门路接上杨哥,还有另外一男一女,我拉着他们到了朝阳区××吃饭,然后我又拉着他们去了小红门路,在分钟寺××路口那个女的下车了,我们又到了一个胡同里,找到杨哥的车,是一辆银灰色的丰田牌三厢轿车,那个小伙子开着杨哥的车,我开车拉着杨哥在前面走,杨哥的车在后面跟着,在朝阳区龙爪路的停车场里被警察给抓了。
4、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2014年3月8日被盗的1部酷派牌移动电话(型号8736)价值人民币610元。
5、被告人杨纪超当庭供述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曾×给了我2000元,手机给他了,其他的我记不清了。第二起我们偷了1300元,给了曾×500元,两部酷派手机卖了600元。
6、被告人曾×当庭供述证实:2014年2月20多号,具体哪天记不得了,杨超让我跟他一起去海子角东南方向的一个洗浴中心偷东西,杨超和我进了洗浴中心的男宾更衣室,杨超让我帮他放风看着点人,没一会儿杨超就偷完了叫我一起走,我们就从洗浴出来开走了。当时杨超分了我人民币200元钱,1张5元面值的美元,2张10元面值的新加坡币,杨超还偷了一部三星9388翻盖手机1部,这部手机后来给我了,我给了他2000元钱,我现在这部手机一直用着。2014年3月8日下午5点来钟,我和杨超一起开车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一××洗浴内洗澡,我们洗完澡后我给他望风,一会我们就出了浴池开车离开了,上了车我看见他偷了两部酷派手机,当我开车到旧宫德茂上五环的桥上时,有车从后面撞了我们车一下,因为我中午喝了酒,就没有停车,我开车回了丰台区分钟寺的暂住地,事后给了我500元,当日我和小代、杨超,还有杨超的媳妇四个人坐小代的车去朝阳区吃饭,到晚上10点左右回到分钟寺暂住地,杨超和他媳妇在公寓西侧下了车,我和小代去停车在停车场被警察抓了。
7、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纪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5日被释放。
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德茂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3月8日17时许,我所民警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民警线索,涉嫌盗窃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京××)出现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7队益满菜市场东门斜对面××浴池附近,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到大众浴池,该嫌疑车辆正启动向南小街南侧五环主路行驶,民警分头行动,一方进入××浴池内询问是否有人被盗财物,经现场询问,客人王×2、冯×称自己财物被盗。一方驱车追赶嫌疑车辆,追查嫌疑车辆的派出所车辆在五环辅路与嫌疑车辆发生剐蹭,嫌疑车辆未停车并驱车逃跑,后嫌疑车脱离民警控制范围,经刑侦确认嫌疑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地区,后民警在××一野地发现一辆嫌疑车(日产牌阳光型号轿车),后民警驱车尾随嫌疑车到达该野地附近的一废旧停车场内,民警下车将该嫌疑车控制,当场将该车上的涉嫌盗窃的曾×及司机代×控制,车内另一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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