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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2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男,41岁(1973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张×1,男,41岁(1973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7月7日被传唤,同年8月26日被羁押,于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以要求被告人张×1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丁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于2014年7月7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建材物流市场内,与卓×等人产生纠纷并发生打斗。后张×1用石子将卓×的一辆车牌号为京××奔驰牌汽车毁损(修复费用为10559.45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1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赔偿原告人修车损失10559.45元、车辆贬值损失8万元、修车期间租车费用5000元。
被告人张×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赔偿修车损失,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和租车费用。
被告人张×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1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无异议。但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违反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错误,不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张×1犯罪情节轻微,在传唤后没有反抗、逃跑、抗拒的情况,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悔过意愿明显。被告人张×1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张×1一直表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1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1于2014年7月7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建材物流市场内,与卓×等人因履行租赁合同一事产生纠纷,后被告人张×1用碎石子抛向被害人卓×的一辆奔驰牌汽车上(车牌号:京××),致使车辆左侧部位毁损,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修复费用为10559.45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法庭提供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租车费用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1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10559.45元(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1当庭供述证实:2014年7月7日下午,因为卓×让人堵我门口,我和卓×放生了纠纷,他的车是我砸的,没有其他人砸他车。
2、被害人卓×陈述证实:我是大兴区××建材物流市场的总经理。张×1是我市场的租户。2014年7月7日,我在自己的办公室时我的市场管理员贺×来找我,告诉我张×1租用的市场20号有物流的车进入,应该是张×1将20号的一部分租出去了。我就驾驶自己的奔驰汽车(京××)带着贺×到市场20号,正巧今天贺×的朋友孙×、王箭来找贺×玩,听说这些就一起去了市场20号。我们将车停在20号东南15米左右东侧路边然后就下车了,刚一下车张×1和他媳妇,另外一名女子就一起向我围过来,见面就开始骂人骂得很难听,张×1还用头顶我的前胸,贺×就过来拦着,张×1媳妇和他弟妹开始撕扯贺×还将他扑倒在地,我被旁边商户拉开,这时张×1跑回市场20号院内,之后拿出两把菜刀来,我见他用刀背砍了贺×脖子一下,旁边的孙×拿着一把铁锹,王×拿着根木棍准备自卫,张×1见状拿刀追砍王×,王×往后退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上被张×1砍了两刀,我赶紧打110报警,围观的人将双方劝开就没再动手,我躲在车的南侧5米左右,张×1追过来骂我,旁边有个人拉他,这时他用手将我的奔驰车反光镜掰了一下,他又在我车西侧路边抓起一把小石头砸向我车的左侧车身,砸完之后还在那里骂我,过了几分钟,民警赶到现场。
3、证人贺×证言证实:我是××物流建材中心的安保人员。张×1租用的是中心的20号,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不能做物流,我老板卓×之前跟我说过如果这家进大车就不让车进入,等房租续租问题解决完了再说。2014年7月7日15时许,我来到张×1租用的中心的20号,让刚好路过的清洁垃圾的三马车停在20号门口,我进屋通知物流公司,过不久张×1就来到现场,他和我发生了纠纷并和我推搡。老板卓×来了之后也和张×1发生了争吵,张×1用头顶卓×的前胸,我推开了张×1,随后张×1从家里抄出两把菜刀冲向我和孙×,我看见张×1砍了一个年轻男子头部和身上两刀,年轻男子倒在地上,我赶紧抄起三马车的一把铁锹向张×1冲过去,张×1转身用刀砍我,被我用铁锹挡住了,张×1被旁边人拉开了,张×1的媳妇和他弟妹过来打我,孙×在整个过程中都在拉架都没动手,10多分钟双方停手。张×1站在市场20号门口骂卓×,还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卓×的轿车,将左车身砸了几个小坑,最后被拉开了,这时,民警来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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