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朝民初字第36963号
原告郑×1,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媛,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2,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3,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4,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1(以下简称姓名)诉被告郑×2(以下简称姓名,并称时为三被告)、被告郑×3(以下简称姓名,并称时为三被告)、被告郑×4(以下简称姓名,并称时为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1及其委托代理人尤宝柱,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1诉称:郑x5与唐x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共育有四个子女,儿子郑×3、长女郑×2、次女郑×4、小女儿我本人。郑x5与唐x在婚后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xx里x1号房屋(以下简称x1房屋,并称时为涉案两套房屋)及北京市朝阳区x里x2号房屋(以下简称x2房屋,并称时为涉案两套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2月26日,郑x5去世。2012年10月1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依据(2012)朝民初字第17325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房产均属于唐x所有。2013年3月3日唐x去世,其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两套房屋给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由我一人继承涉案两套房屋。
三被告辩称:郑×1长期与被继承人唐x共同生活,在郑×1照顾唐x期间,唐x两次自杀,一次是割腕自杀,被及时抢救回来,第二次自杀发生在郑×1提交的公证遗嘱形成后的三个月后,就是说郑×1在拿到公证遗嘱后,唐x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我们有理由相信是由于郑×1对唐x的照顾疏忽导致其死亡,甚至有可能是郑×1长期虐待唐x导致其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多次建议郑×1安排保姆和唐x一起居住,虽然安排了保姆,但郑×1禁止保姆进入唐x的房间,所以导致唐x自杀时保姆毫不知情,其对唐x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放任唐x跳楼自杀无异于杀害唐x,因此郑×1应当丧失对涉案两套房屋的继承权。对于本次诉讼,我们认可唐x作出的遗嘱效力,不管其基于什么原因作此决定,我们都决定服从唐x的安排。我们只是希望郑×1念在亲情的份上,考虑到我们现在的生活贫困,能够在继承涉案两套房屋的时候给予我们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唐x与郑x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郑×2、长子郑×3、次女郑×4及小女儿郑×1。
1998年6月11日,郑x5与中国xx公司房管科签署两份《xx总公司职工购房分期付款协议书》,购买涉案两套房屋。2000年,涉案两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所有权人登记均为郑x5。
2012年2月25日,郑x5因病去世。2012年10月29日,唐x、三被告与郑×1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郑x5遗产达成调解,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73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郑×2、郑×3、郑×4与郑×1放弃涉案两套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被继承人郑x5名下的涉案两套房屋均归唐x所有。
2012年12月24日,唐x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并作出(2012)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其在遗嘱中表示在其去世后,将涉案两套房屋全部指定由其小女儿郑×1一人继承,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郑×1一直和其生活在一起,照顾二老,还带着孩子,本身有残疾,望各方遵照执行。
2013年3月3日,唐x因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2014年10月11日预备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2012)朝民初字第17325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本院调取该案案卷,并当庭出示该案谈话笔录及签收调解书之送达回证,郑×1对两份调解笔录及送达回证均认可,三被告对调解案件的整个流程合法性认可,对调解笔录及送达回证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唐x对起诉并不知情,不是其真实意思。
庭审中,郑×2申请去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调取唐x订立遗嘱时的视听资料及公证笔录,本院予以准许,并出具(2014)朝民初字第36963-1号调查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向本院提供唐x公证当日谈话一份及视频光盘一张。郑×1对笔录及光盘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认为该材料体现了唐x的真实意思,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三被告对笔录和光盘的真实性认可,并认可遗嘱的效力。
另查,涉案两套房屋现仍登记在郑x5名下。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长安公证处谈话笔录、公证视频光盘、(2012)朝民初字第17325号民事调解书、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等在案为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