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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6963号(2)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涉案两套房屋原系郑x5与唐x之夫妻共同财产。郑x5去世之后,经法院调解各子女均放弃继承,由唐x继承郑x5名下的涉案两套房屋。虽调解书生效后涉案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唐x为涉案两套房屋之单独所有权人的法律事实。三被告虽表示(2012)朝民初字第17325号案件并非唐x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该案调解书已生效,故本院对三被告此项抗辩不予采纳。
2012年12月24日,唐x通过公证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其所有的涉案两套房屋由郑×1继承,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公证遗嘱效力。此遗嘱系唐x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唐x于2012年12月24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根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均由郑×1一人继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朝阳区xx里x1房屋及朝阳区xx里x2房屋由原告郑×1一人继承。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郑×2、被告郑×3、被告郑×4负担(原告郑×1已交纳,被告郑×2、被告郑×3、被告郑×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郑×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小星代理审判员臧雷人民陪审员刘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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