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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4452号
原告刘×1,女,1966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2,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3,男,1958年1月6日出生。
原告刘×1、原告刘×2(以下分别简称姓名,合称二原告)与被告刘×3(以下简称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伟、李丽华以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刘X海(原、被告父亲)、郑X英(原、被告母亲)生前婚内育有二子一女,即原、被告。被继承人刘X海、郑X英婚后拥有房屋两处,分别是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楼1304号房屋(以下简称1304号房)和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楼2门212号房屋(以下简称212号房)。郑X英于2004年2月15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遗产也未作分割。2011年10月9日刘X海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刘X海单位给付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60460元。刘X海与郑X英在世期间,被告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刘X海与郑X英的生活起居均由二原告负责照顾。特别是郑X英去世后,便于更好的照顾父亲,刘×2于2004年搬来父亲处居住生活。在刘X海与郑X英去世后,被告依然没有承担其养老送终的责任,丧葬事宜均由二原告负责处理,丧葬费也是二原告共同支付。二原告认为被告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不分或少分,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分割被继承人刘X海名下1304号房和212号房以及刘X海的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60460元;2、以上所有遗产被告不分或少分。
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刘X海的情况以及继承人情况属实。我现在不同意分割房屋,因为我现在对于我父亲的去世原因有异议。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金额我不清楚,这些事我都不知道。二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他们做过一些事,但这不能代表全部的赡养。他们是住在刘X海的房屋,但没人叫他们来,刘X海原本就是要自己生活。从母亲去世,父亲的血压一下上到200,是被告爱人和刘×2把刘X海送到北京医院调养了一个月。出院后被告将刘X海接到被告家继续调养,被告还带刘X海到他单位的医疗服务部每天输液,这样刘X海的血压才恢复正常,这期间二原告来看过刘X海两次。刘X海血压恢复正常后要回家,二原告却说刘X海在被告家挺好的,别回家了。刘X海回家后被告才知道,原来二原告各占了一间房屋居住。刘X海回家后,原、被告曾问他想要谁照顾,刘X海说要自己过,不用我们照顾。当时刘X海的血压高,肾的指标不是很高,他也有能力自己过,原本就没有叫二原告过来一起生活,就是他们强行过来要住在刘X海的房屋内。在郑X英健在的时候,刘×2就提出过他要这套三居室。被告是家里的老大,在父母没有时间照顾家的时候,都是被告在照顾二原告,所以刘×2要房子的时候父母会问被告的意见。现在他们搬到这房屋来住,倒成了他们照顾刘X海。有一次被告和爱人回去看刘X海,问他过的怎么样,刘X海没有说话就哭出来了。刘X海是老革命了,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朝鲜战争,不是一个会轻易流泪的人。从二原告开始“照顾”刘X海,没有多长时间刘X海就得了尿毒症,这能算赡养吗?有一次被告还见过刘X海的手上因为做早餐被烫过一个大泡,二原告根本就不是在让父亲刘X海养病。二原告说我不赡养刘X海完全不属实。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刘X海名下的工资我要求分割。
经审理查明:刘X海(2011年10月9日去世)与郑X英(2004年2月15日去世)系夫妻,二人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刘X海的父母早已去世,具体时间不详。1304号房和212号房均于2001年6月20日登记在刘X海名下。
审理中,二原告申请就1304号房和212号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评估单位。2014年9月2日,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做出金房(2014B】估字第343号和金房(2014B】估字第3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各一份,将1304号房和212号房的市场总价分别确定为164.42万元和286.55万元。原、被告均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及评估价值。二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3019元。
二原告称,现1304号房由原告刘×1一人居住,212号房钥匙在原告刘×2手中,但房屋处于空置状态。被告称,房屋具体居住情况不清楚,评估房屋价值时,刘×1称1304号房是她居住;212号房中放有一些物品。就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刘×1称其主张1304号房所有权,同意给其他人折价款;不主张212号房所有权。刘×2称其不主张1304号房所有权;至于212号房,其可以主张所有权,也可以主张折价款。后经本院询问,刘×2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分割1304号和212号两套房屋,其同意212号房产权归其所有,并向另外两方支付折价款。被告坚持称“在没有弄清楚事实之前,不同意分割所有遗产,包括1304号房和212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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