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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朝民初字第24834号
原告张×,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俊英,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雁,女,1978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世新,男,1973年7月1日出生。
被告风×,男,1950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风x5,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张×与被告谢×、风×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我作为风x7、杨x1的保姆,一直精心照顾二老。风x7留下遗嘱,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房屋属于风x7的份额的二分之一归我所有,存款三分之一归我所有,现要求前述房屋归我所有,我按照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给谢×折价款,按六分之一给风×折价款;风x7遗留的个人存款68777.78元的三分之一归我所有。
谢×辩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房屋应归我所有,我同意照房屋价格的三分之一给张×折价款,按六分之一给风×折价款;风x7的银行存款用于风x7的丧葬费14583元、购买寿衣1500元、风x7老家的人往来北京的追丧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25000元,剩余款项可以分割。
风×辩称:张×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马俊英在与张×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依法无效。马俊英已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不能作为张×证人出庭证明相关事实,同时,让自己聘请的律师作为见证人,等同于让自己做自己的证明人,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张×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风x7、杨x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0年结婚,未生育子女。风x7、杨x1于1956年收养谢×、风×。杨x1于2006年3月死亡。风x7于2012年5月死亡。张×曾在风x7家中担任保姆工作。
风x7曾诉讼至本院要求解除与风×的收养关系,本院于2006年12月做出判决解除风x7与风×的收养关系。风×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张×提供遗嘱2份。一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内容是:立遗嘱人,风x7,男,九十二岁,汉族,国家林业部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我本人一九三六年参加革命,现为国家林业部离休干部。我和老伴儿杨x1于一九五零年结婚,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一九五六年,我们收养谢×(女,六十一岁)为养女,收养风×(男,五十六岁)为养子。现他们早已成人,各自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我老伴儿不幸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病逝。根据我个人及家庭等各方情况,现书立遗嘱一份,望相关人员遵照执行:一、自参加革命以来,我一直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不断成长。虽然我对党和国家贡献有限,然而,党和政府却给了我很多荣誉和较高待遇。党的恩情,终生难报。待我百年后,丧事从简,不要再给国家增加麻烦和负担;二、我老伴儿早年因病退职,我们主要靠我个人的工资维持生活。我和老伴儿没有太多个人财产,唯有两套私产住房。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95.77平方米,座落在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另一套两居室,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坐落在朝阳区裕中东里32楼703号。待我百年后,这些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三、多年来,我老伴儿杨x1身体一直不好,自二零零三年初卧床不起。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全靠保姆张×(女,四十一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海金山牧场西北洼分场人)檫屎刮尿、喂饭喂药、精心照料。张×为人忠厚、心地善良,和我们夫妇关系一直很好,我以后的生活还要继续依靠她来照料。张×远离家乡亲人,长年为我们服务、操劳,我们对她无以回报。因此决定,如其为我服务到逝世,便将我从今以后的工资节余(积蓄)分成三等份,一份作为党费交给组织,一份归由养女谢×继承,一份赠给保姆张×本人所有;我百年后所得到之补助等待遇(费、款),也全部赠给张×所有。为准确表达我个人的上述意愿,并保证我意愿的顺利实现,特委托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马俊英律师执笔代书本遗嘱,并请马律师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退休警官刘XX先生为我见证。望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立遗嘱人:风x7代书人:马俊英见证人:马俊英见证人:刘XX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上姓名处为手写签名,其他内容为打印,风x7处按有红色手印。
一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内容是:立遗嘱人,风x7,男,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汉族,林业部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我本人委托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马俊英律师代我书立遗嘱一份,对我个人所有的财产做了处分。决定,待百年后,属于我个人的房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由于近几年来,我本人身体越来越差,全靠保姆张×(女,四十五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海金山牧场西北洼分场人)一人精心照料,我才生活得愉快、幸福。没有张×的照料,我可能活不到今天。所以,我对张×十分感激,总觉得原遗嘱中给予张×的遗产太少,很不公平。所以,现决定,将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遗嘱第二项"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修改为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其中二分之一由养女谢×继承,另外二分之一赠与保姆张×所有。原遗嘱其他部分不变。立遗嘱人:风x7代书人:马俊英见证人:马俊英见证人:刘XX。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以上姓名处为手写签名,其他内容为打印,风x7处按有红色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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