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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377号
罪犯范×,男,1982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我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范×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范×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代理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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