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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执字第3094号
罪犯刘×,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我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9日,我院以(2014)朝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刘×的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罪犯刘×被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不能收监执行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患“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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