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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394号
罪犯史×,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史×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该判决已于2015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史×的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31日已折抵刑期)。
审判员 尹中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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