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394号
罪犯史×,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史×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该判决已于2015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史×的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31日已折抵刑期)。
审判员  尹中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丽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