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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202号
罪犯任×,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166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了(2014)朝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任×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罪犯任×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任×的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中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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