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36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2,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5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张×2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张×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1、张×2伙同王×1、罗××(均另案处理)先后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张×1、张×2负责望风,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张×1、张×2伙同王×1、罗××(均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张×3(女,25岁,山东省人)位于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二条的住处内,窃取张×3苹果牌4代移动电话机1部、小米牌移动电话机1部、戴尔牌Inspiron3421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603元)。
二、被告人张×1、张×2伙同王×1、罗××(均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姚××(男,26岁,黑龙江省人)位于本市朝阳区新东路的住处内,窃取姚××现金港币300元(折合人民币230余元)、泰铢270元(折合人民币50余元)及苹果牌5代移动电话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50元)。
三、被告人张×1、张×2伙同王×1、罗××(均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李×(男,50岁,北京市人)位于本市朝阳区新东路的住处内,窃取李×现金欧元70元(折合人民币570余元)及戴尔牌Inspiron552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友基牌Rainbow3手写板1个、SONYDSC-T77数码相机1部、佳能QL17G-3型相机1部、Fenix-2型相机1部、宜准手表1块、海鸥手表1块、罗西尼手表1块、迪士蒙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680元)。
四、被告人张×1、张×2伙同王×1、罗××(均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肖××(男,39岁,河南省人)位于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13号院的住处内,窃取肖××苹果牌5S型移动电话机1部、三星牌GT-S6888型移动电话机1部、金利来牌钱包1个、电小二牌充电宝1个、仿LV挎包1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665元)。
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张×1、张×2被抓获归案。上述赃物赃款均已起获并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张×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张×3、姚××、李×、肖××的陈述、证人张×、王×2、王×1、王×3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商标注册证、商事及公司登记证明、鉴定报告、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中国银行出具的外汇牌价、刑事判决书、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2、张×1的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张×2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张×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张×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2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对于被告人张×1、张×2当庭认罪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综上,本院结合二被告人各自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相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