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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刑初字第2571号(3)
我伪造客户退款后不能直接变成现金,只能用退到邮箱里的相当于电子币的金额购买当当网商户里的商品。一般我都选择苹果的电子产品,这些商户基本上都在中关村,我自己去取后就在中关村以低于市场价格500元的价格出售换成现金。有的苹果产品寄到我家,我也拿到中关村卖掉变现,因为中关村收购苹果电子产品的多,且容易出手、凡是收货人是张林、陈兵、张孝林、李岩、张争、张岩、张子悦、朱秀棉、刘威、李亮、齐超、宋刚、孙先生、李刚、张琳、刘宁、陈强、陈震、陈争、李微、李×、陈刚的都是我虚构的人名,我用我本人及我老婆钱×的名义也购买过。用过的电话有186XXXXXXXX、138XXXXXXXX、138XXXXXXXX、134XXXXXXXX、186XXXXXXXX、136XXXXXXXX、137XXXXXXXX、131XXXXXXXX、138XXXXXXXX。186XXXXXXXX是我的号码,138XXXXXXXX是我妻子的号码,我买的号码都扔了。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购买的苹果手机和苹果电脑,苹果iphone4手机30部左右,苹果电脑4个,苹果ipad有五六个,还有一些苹果配件记不清楚了。卖掉这些东西大概获利20万元,具体没算过。我还给了我们总监徐×2很多东西,我记得有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3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5s手机,1部苹果ipad,总共有五六万元,我以伪造客户退款的方式购买商品变现后还给了徐×24万元现金。徐×2知道我通过伪造客户退款的方式购买东西和挣钱。我给他东西和钱一是他主动向我要的,二是为了维护我和他的关系,只要他不告发,我可以多捞点,他学车的8800元就是主动向我要的。他开始向我要手机、笔记本电脑时对我说小心点干,别出事。我用伪造客户退款的方式在当当网买过小孩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具体是什么也记不清了,邮寄到我住址洋桥角门东里51号楼的都是我以伪造客户退款的方式购买的。
当当网公司对我涉嫌使用的48个邮箱进行的余额充值消费进行了统计,这48个邮箱账户的交易清单上有明确的订单号码、订单时间、收货人姓名和电话、收获地址、付款方式、所购货物名称及金额,我在我认可的单据上确认签字了,我经过计算金额共计318082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1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交易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因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1退赔了人民币310051.9元,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1法制观念淡薄,盗用公司为客户账户充值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自己的账户充值并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司机关指控被告人徐×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本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徐×1虽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但其工作职责却并不包含为公司客户账户进行充值,被告人徐×1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得逞,系盗用了公司掌握相应权限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而其本人根据职务权限却并不掌握公司退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因此被告人徐×1的犯罪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并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徐×1此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了退赔款,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之人民币310051.9元,依法应予发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被告人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在案)。
二、在案之人民币三十一万零五十一元九角,发还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清岱人民陪审员李欣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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