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刑初字第2813号(2)
2、证人范×的证言证明:当日21时许,我在超市店内值班,店门空地处有一男一女争吵声音很大。我过去看见二女一男三人,一个长发女子站在另一女子和男子中间。这一男一女正在吵架,女的说要杀男子的女儿,男子就火了,用手推了那女的一下,将那女子用力推倒在后面的洋灰墙上。那个女子撞到墙后,声音挺大的,就慢慢躺地上了,那名男子就去派出所了。过了一会警察和救护车来了。那名女子起来时我看见额头流血了。男子没有抓住女子头×撞墙或地面。
3、证人金×的证言证明:当日我陪翟×到派出所解决张×要工资的事情。后来我们先走,张×过来拽住翟×,我让翟×去派出所,翟×就往派出所方向跑,张×追他,我在后面追他们。他们跑到派出所东侧一个小房子处站住,我听见张×说“你今天不给钱明天我就杀你女儿”,翟×说“你再说一遍”,张×又说了一遍。我看翟×火了,就赶紧上前拉住他,翟×甩开我,回身就推了张×一下,我看到张×被推后倒在了小房子墙上,然后又反方向倒在地上。
4、证人唐×的证言证明:当日下午其处理双方的劳资纠纷无果。翟×离开派出所时,张×欲上前阻拦,民警告知其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找劳动部门进行反映,不能影响对方正常生活或活动。后张×自行离开。20分钟后,翟×回所向民警反映其等车时张×将其拉住不让其离开,我前往门外查看,发现张×躺在派出所门口东侧约20米的路边。
5、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所受损伤主要致左额部遗留条状瘢痕5.8cm,外观较明显,属轻伤(偏重)[轻伤(二级)]。
6、306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张×的伤情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裂伤。
7、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证明:翟×的伤情为左踝部散在皮擦伤,双手散在抓伤。
8、伤情照片证明:张×左额部条状瘢痕及枕部条状瘢痕。
(张×亦提交了照片,证明其前额及枕部均有伤情。)
9、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翟×传唤到案。
10、被告人翟×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11、被告人翟×的供述证明:张×在我公司干过两个月,因她私自挪用公司的钱,我不用她了,她认为我欠她钱总是来闹,我多次报警也无法解决。她的待遇是底薪2000元加提成,她工作的两个月我发她一个月工资(有急事借她的2000元),她挪用了公司2400元,因为她没有业绩也不存在提成,故我不认为欠她钱。她认为我一个月应该给她12000元,我不认可。当日我到派出所处理张×找我要钱的事情,谈不成后我离开准备打车去机场,张×冲过来抓住我的包,不让我走,我回头往派出所方向走,这个过程中张×说了句“你今天晚上不给我钱,我就把你女儿捅死”,我火大了,就把她推开,倒在地上了。
其当庭供述称:我们是一个文化公司,做一些课程,主要宣传世道人心的。张×实际上是兼职。刚开始她要来我们单位上班我没有答应,后来她说来我们这里做义工也可以。我就说那就兼职吧,按普通工资加提成。她在我这里兼职工作两个月零五天。她收到一笔学费没有给我,我后来问她要,她说借给她同学了,我说这样不行,你都没有事先跟我说,性质就不同了。后来我要赶飞机,让她离开,她不肯走,后来我就报警了,当天她就离开了。从此开始就发生矛盾了。后来她就开始给我发骚扰短信,有空就发。后来她又到我们家里进行骚扰,我报警警察也只能劝离。我跟她说一个月按兼职的薪金给她2千,但是她要6万,我觉得和实际相差太多了,就不给。我们就这个问题去派出所调解了三四次,最后一次调解就发生了这件事。之前她就老发短信微信威胁我,还上我们家砸门。
当日我们去派出所就她的工资问题进行调解,对方提出了无法接受的条件,没有调解成功。后来我离开派出所,急着赶往机场,她追出来拦住我,打我,她在打我的过程中,对我进行威胁。我就推开她,然后去派出所报警的,当时我人都是懵的,就在行进过程中把她扔出去了。我就一把推开她,相当于是扔出去的,她喊着要捅死我,还说要弄死我女儿,我当时就懵了,我害怕她身上带有凶器,情急之下就一下子扔出去了。我没有拿她的头×撞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关于被害人张×的伤情,现有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程序合法,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以适当的方式就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当庭进行了答复,被害人现亦无法提出其他对鉴定意见能产生合理怀疑的问题,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张×的伤情为轻伤。
2、关于本案的起因,根据现有证据可确定为存在劳资纠纷,案发前尚未得到解决。当日因翟×急于脱身而张×坚持必须立刻解决而发生肢体冲突。本院认为对该情节予以认定。
3、关于被告人翟×对张×如何实施殴打,除双方各执一词外,现有证人范×及金×的证言为证,金×系翟×的朋友,故其证言的证明力存在一定疑问,但范×目睹张×倒下的过程,亦称未见到翟×抓住张×的头×反复撞击,结合相关言辞证据及张×头×伤情综合考虑,本院认定张×所称的翟×对其进行反复殴打的证据尚属不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