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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36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及辩护人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于2013年7月8日,伙同焦×、王×,利用任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朝阳区)司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承运的价值人民币61978.6元的图书,后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武×无视国法,为牟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武×及其辩护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武×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已退赔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建议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与焦×(已判刑)于2013年7月8日,将其二人负责运输的北京京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退给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图书25包(价值人民币61978.6元)运至北京市朝阳区阳坊路附近,后在王×(已判刑)的帮助下将上述图书窃走。被告人武×后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损失已另案退赔,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焦×、王×、乔×、陈×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北京金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证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书证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武×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且涉案经济损失已另案退赔,故本院对被告人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贾浩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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