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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0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84年3月20日。现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哲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张洪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向中国经济网国际频道网络编辑杨某某(另案处理)给付人民币共计13570元,利用杨某某的职务便利,在该网站违规发布、删除信息。被告人田×后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田×定罪处罚。
被告人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被告人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向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国际部网站编辑杨×(另案处理)给付人民币共计13570元,利用杨×的职务便利,在该网站违规发布、删除信息。被告人田×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为证:
1、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我是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国际部网站编辑。我的支付宝账号是×××.田×的支付宝账号我不清楚,但是他给我支付宝打钱的记录里,我能看到打款人田×的名字。我当时觉得“土著蚁族”可能就是田×。田×向我支付了多少删帖费用我没有统计过,他给我支付删帖的费用都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我的。我看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是我和田×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我都签字确认了。田×每次让我删除帖子时都会给我发一个帖子的链接,我自己首先会看看是不是能走中国经济网正常的删帖流程,有的帖子符合正常删帖的审批流程,我就给删除了。有一些帖子无法走正规删帖的审批流程,我就通过自己对该贴的评判,看看原帖是否被删除,如果删除了,我也就私自帮田×删除。
2、被告人赵××的证言证明:其受他人委托联系田×在中国经济网删帖、发贴的情况。
3、证人谢×的证言,我现在在中国经济网担任副总编辑职务,之前分管过网站的人事和网站国际部的工作。杨×2013年7月底从我单位离职,之前他是我单位国际部的职员。6月份前后,网站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杨×有收费发稿和删稿的行为,经跟他谈话,他自己承认私自向公关公司的人员收费发稿和删帖,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定,我单位便劝其离职,今年7月31日他就离职了。我单位对于发稿和删帖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工作人员私自发稿和删帖,更不允许收费。
4、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开办资金证明、《关于经济日报网站建设经费的批复》、《关于拨付中国经济网建设经费的批复》等书证证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中心于2003年成立。开办资金人民币800万,其中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拨款400万,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拨款400万。
5、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提供的杨×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杨×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和2012年5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在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任编辑职位。
6、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杨×于2007年6月至2007年10月、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任中国经济网国际部网站编辑。岗位职责如下:1)转载指定媒体稿件。2)更新国际部负责页面。3)编辑经济日报驻外记者稿件。4)编译外电、采写原创稿件。5)制作专题。中国经济网网站编辑编发及删除稿件须遵守《中国经济网原创类稿件撰写、发布及审核流程暂行规范》、《中国经济网撤稿流程规范》。杨×在职期间,岗位没有变化,编辑权限也没有调整。
7、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对田×使用的QQ(号码:×××,昵称:“土著蚁族”)进行勘验,将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存并经田×及杨×分别确认,二者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杨×同田×确认删帖、发帖的详细链接、数量及商议删帖费、发帖费的详细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田×同杨×之间双方往来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勘验,可知田×的支付宝先后付给杨×人民币11万余元。其中,同指控有关的记录如下:2012年1月13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280元;2012年1月20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360元;2012年2月17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760元;2012年3月16日田×支付给杨×发帖费用300元;2012年4月1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4月6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50元;2012年4月20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640元;2012年4月28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240元;2012年5月7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200元;2012年5月11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000元;2012年5月15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000元;2012年5月18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440元;2012年5月23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380元;2012年6月8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230元;2012年6月19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7月6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70元;2012年7月23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500元;2012年7月27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200元;2012年8月13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600元;2012年10月15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320元;2013年1月28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1246元;2013年1月30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560元;2013年3月4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40元;2013年4月1日田×支付杨×发帖费用320元。2013年4月16日田×支付杨×删帖费用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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