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朝刑初字第34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张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于2013年8月至1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利用担任某旅行社销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客户支付给本单位的旅游团费共计人民币80900元占为己有。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符×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具有归还钱款的意愿,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符×的行为系挪用资金的行为,其具有归还钱款的意愿,且符×公司在知晓此事后已将此欠款转化为与符×之间的借款纠纷,建议法庭认定被告人符×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于2013年8月至1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利用担任某旅行社销售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扣客户支付给本单位的旅游团费共计人民币80900元,并据为己有。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我单位员工符×于2013年3月到我单位上班,平常负责接待客户、签订旅游合同并接收旅游款。2014年1月10日,我查询2013年营业款项时发现2013年8月至11月间,符×接待的三份旅游合同,客人均旅游归来,但是只交纳了部分定金,还有尾款未交。我便找到符×问情况,其称当时这三个客户交的是全款,但是他只上缴了公司一部分,剩下的钱他自己花了。当时符×称自己能补上这笔钱,让我给他几天时间,后来他说钱还不上,而且开始不接听我们的电话。这三份合同符×共侵占了营业款82160元。
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我联系到一名叫符×的男子,他自称是旅行社的职员,旅行社的名称我记不清了。我们谈好我和另外4个同事的法意瑞三国旅游,五人共计7.2万元。符×先让我打了1.5万定金到他的农业银行卡上,我还问他是否需要打到公司账户,他说直接打到他的银行卡就行了。剩下的5.7万元是我的另一个同事转给符×的。2013年11月29日,我们一起去旅游了。
3、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符×侵占该公司旅游团款共计人民币82160元的情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管理责任书、关系说明证明:被害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5、劳动合同书、兼职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该公司双井门市部安排被告人符×担任该门市部销售(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情况。
6、旅游合同三份、已收款项统计表证明:旅行社(经办人为符×)与游客签订的三份旅游合同的合同价款分别为19300元(南亚长滩岛)、72000元(法意瑞三国)、17560元(泰国)。以上三份合同公司已收款项共计人民币26700元,未收款项共计人民币82160元。
7、符×的农业银行账户(×××)及明细证明:符×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往来情况。其中,2013年11月14日,该账户收到刘×转存的人民币15000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等证明了被告人符×的身份情况。
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符×到海南省白沙县牙叉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后民警查出其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控制的情况。
10、被告人符×供述:我在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联系客户、签订旅游协议并代收旅游团费。2013年8月至11月,我先后和姓代的女子签订了17560元团费的泰国游、和肖冶签订了19300元团费的菲律宾长滩岛游、和刘×签订了72000元团费的法意瑞三国游。当时对方都给了我全款,收完团费后我分别扣了7100元、4300元和69500元,其余的交给了公司财务,说是客户交的定金。扣下的这些钱我都用于自己生活消费了。我当时觉得公司的财务制度比较混乱,就想把这些钱扣下自己花,我认为公司应该不会发现。2014年1月10日,我公司的经理张×问我这三份合同尾款的情况,我当时就跟他说了自己扣钱的事情,并让张×给我几天时间,后来我们去派出所对还钱的事情进行协商,约定3天还上,结果到了3天我没有钱还,就一直拖。后来我就离开北京回到了海南的家中,张×联系我,我也没有理他。到2014年7月29日我就被抓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