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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2043号(2)
二、被告人谢×3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谢×1、谢×2死亡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一元九角四分(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谢×1、谢×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军人民陪审员姬善宇人民陪审员冯亚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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