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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30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玉华,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艳林,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玉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蒲×1、被告人吴玉华及其辩护人何峤巍、陈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玉华于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谎称婚恋交友与被害人蒲×1(男,35岁,四川省通江县人)相识,后以还债、买车、买房、购物以及办理中小企业补贴的好处费等名义,骗取蒲×1在从本市朝阳区大山子新城国际大厦二层中国工商银行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吴玉华汇款,总计人民币90余万元。后被告人吴玉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玉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又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玉华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害人蒲×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称被告人吴玉华诈骗其的数额应为人民币88万元。
被告人吴玉华当庭对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诈骗的数额未达指控数额,只承认诈骗被害人人民币60万元,其他28万元是另外一嫌疑人张雪所骗。
被告人吴玉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玉华诈骗数额应该是人民币40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90万元。2、本案中因被告人生活贫困,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吴玉华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吴玉华有四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扶养,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吴玉华通过其亲属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蒲×1,两人以婚恋交友为目的通过电话交流并互相交换了照片,但在交往过程中吴玉华并未告知蒲×1其真实姓名以及其与吴×2同居并有女儿的情况,以各种理由推脱与被害人见面。2010年5月初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吴玉华以报答其舅舅养育之恩、家中被盗、买房、买车、买衣服、给孩子看病、帮助被害人办理中小企业补贴、帮助被害人侄女办理上大学等种种借口,多次向被害人蒲×1索要钱财。2012年2月,被害人蒲×1向被告人吴玉华索要欠款时,二人的对账结果显示,被害人蒲×1向被告人吴玉华汇款共计人民币88万元,对此数额被告人吴玉华亦不予否认,并签下书面欠条。庭审中被告人吴玉华对被害人蒲×1向其汇款88万的事实不予否认,仅辩解其中的28万被“张雪”使用。案发前,被告人吴玉华归还被害人蒲×1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玉华又归还被害人蒲×1人民币3万元,尚欠被害人蒲×1人民币68万元。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玉华在当地交通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现随案移送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SIM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蒲×1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份经何×以婚恋交友为名介绍联系上吴玉华后,被她以各种借口骗取钱款,给户名为“吴×2”的邮政储蓄卡、工行卡和农行卡多次汇款,具体明细如下。
第一次是2010年5月底的时候,我给吴玉华的工商银行卡内汇入8万元,分两次汇入的,一笔6万元,一笔2万元,是吴玉华说要把钱给他舅舅,把人情债还掉,她舅舅才会同意我与她交往,这笔8万元是我从我的一张卡里(具体哪张我想不起来了)取出的现金,然后存入“吴×2”的工行账户内,是她给我发过来的账号。
第二次是5月29日,“张雪”给我打电话,说她姑姑吴玉华被盗了,让我给她买苹果电脑、手机、相机什么的,管我要5万元,我就分两笔,每笔25000,又给“吴×2”的账户汇入了5万元。
第三次是2010年6月份时,“张雪”给我打电话,说吴玉华想买一辆20万元的车做代步工具,后来吴玉华也给我打电话,说想买一辆车,于是我从2010年6月23日开始,一直到2011年春节之前,我总共给“吴×2”汇款20万元,我记得清楚的是2010年6月23日给“吴×2”的工行账户汇入一笔10万元,剩下的10万元不是一次汇的,具体分几笔,何时汇的,我都记不清楚了,印象中我往她工行账户里还汇过几次,她的邮政储蓄账户和农行账户汇过没有,汇过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反正都是吴玉华给我提供的账号,户名都是“吴×2”的。
第四次是吴玉华说帮我和曲×的“环保建材厂”办中小型企业补贴的事,前后我一共给“吴×2”的工行账户汇入10万元,是分好几笔钱汇的,之前从2011年3月份到9月15日,我分三笔,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5000元,第三次10000元,给吴玉华汇了30000元,到了9月22日,吴玉华说快办成了,让我一次性汇给她70000元,这样加起来一共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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