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朝刑初字第25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1960年2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颜×、被告人吕×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于2013年4月至6月间,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建设银行保利支行、本市朝阳区建设银行八里庄支行等地,以投资倒卖大米生意为由,骗取颜×(女,59岁,河北省人)共计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吕×后被抓获。赃款已退赔在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颜×的陈述,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记录等书证,银行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被告人吕×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指控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并没有想过实际占有被害人的钱款,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于2013年4月至6月间,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建设银行保利支行、本市朝阳区建设银行八里庄支行等地,以投资倒卖大米生意为由,骗取颜×(女,59岁,河北省人)共计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吕×后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缴纳人民币23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颜×的陈述:我在南新仓大厦做保洁员认识了保安吕×,有一次吕×跟我说合伙做大米生意,从老家买大米到北京,让我出钱,他去找门道,一车能挣3万元,分给我15000元。2013年4月22日,吕×让我到大厦外找他,他给了我一个户名叫张×的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说张×是他二嫂,在做大米生意,让我往这个账号里汇钱。我们一起在附近的建设银行柜台将7000元汇到了他给的账号里,其中有100元是他给我用来凑整数的。汇完钱我就回老家了,之后我们一直电话联系。后吕×让我凑4万元拉一车大米,我告诉他我只有16000元,他说他给我垫上7000元,凑23000元,加上上次的7000元先凑3万,后期他再给我垫付1万元。我就到怀柔找到他,他给了我7000元,我们到怀柔建设银行迎宾路储蓄所内,将他给我的7000元存入了我的账户,他让我把23000元直接转账到张×的账号上,但是我说想考虑考虑就没转。后来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他很生气,说看错我了,我就觉得特别的不好意思,于是在6月19日我就到建行八里庄支行给张×的账号上转账23000元。转完钱以后他就没再给我打电话,我给他打电话他还总不耐烦,后来我去他单位调查他,找保安队长要了他的身份证号,他借此跟我翻脸了,我去他家发现他二嫂不是张×,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就来报警了。我跟吕×没有谈过男女朋友。汇钱的时候吕×给我添了600块钱,应该是被骗了22400元。第一次汇钱时我让吕×写了张字条,上边写“张×、吕×,2013.4.22去盘锦买大米”,我也是按照字条上写的账号汇的钱。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凭条、交易记录单等书证,证明户名为张×的户主信息及该账户于2013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交易记录,其中4月22日现金存入7000元,4月24日现金支取7000元,6月19日转账存入23000元,7月6日在柜台取款23000元。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证明及交易记录单,证明吕×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在2013年2月到2014年5月7日的交易情况,其中2013年4月24日现金存入7000元,2013年7月6日现金存入23000元。
4、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单及存款凭条、字条等书证,证明被害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户名为张×的账户内存入7000元,于2013年6月18日向自己账户内存入7000元,于6月19日向户名为张×的账户内转账23000元。被害人提供的两张字条上分别写有“铁保世纪保安公司张××183XXXXXXXX吕×辽宁安山市台安县高立房镇马屯村05组×××”和“4367420013970236299张×吕×2013.4.22去盘锦买大米”。
5、银行监控录像,证明颜×存款及吕×取款情况。
6、被告人吕×及被害人颜×的婚姻证明,证明吕×丧偶,颜×已婚。
7、扣押清单,证明扣押吕×持有的人民币23000元在案。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颜×无法说清向吕×单位何人了解情况,无法找人取证;无法找到张×本人;被告人吕×无违法犯罪记录,非网上登记在逃人员。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证明2014年4月3日将被告人吕×抓获的经过。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