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3405号(2)
8、证人徐×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的一个朋友宋国强说他有个侄子叫王×1,该人要学车让我帮忙报名。王×1把身份证和3张照片给了我,因为王×1是外地户口,学车需要有北京的暂住证,后我就找朋友帮忙给王×1办了暂住证并帮他在盛华驾校找了教练。
9、《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等书证证明了换领二代身份证的流程。
10、扣押清单、身份证1张及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证明,从王×处起获扣押身份证1张,该身份证姓名为王×1,基本信息为王×1的身份信息,照片为唐×,经检验该居民身份证制证材料系真实。
1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成绩单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唐×使用姓名为王×1的身份证申请驾驶证,后因为未及时参加考试公安机关未向申领人王×1(身份证号:×××)核发驾驶证。
12、到案经过证明了民警将被告人唐×抓获归案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唐×的身份情况及归案前所受行政处罚情况。
14、被告人唐×当庭对其使用本人的照片及其妻兄王×1的户籍信息向公安机关申办二代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予以供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法制观念淡薄,伪造居民身份证,侵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手段,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欢人民陪审员陈思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想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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